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非調字第371號聲 請 人 林榮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素甄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經查,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依法應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函請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9日寄存聲請人所在轄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康定派出所,有該函文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足稽,然聲請人迄未補繳,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