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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婚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243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周碧雲律師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一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二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零伍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零伍元,扣除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零伍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品妍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