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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輔宣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輔宣字第150號聲 請 人 A1非訟代理人 陳立強律師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A02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品妍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