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養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温○英相 對 人 何○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1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養子女即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北投區」,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揆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杜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