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七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五號
聲 請 人 甲○○聲請人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