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丁○○黃三騷
乙○被 告 戊○○法定代理人 嚴森被 告 甲○○
丙○○右當事人間塗銷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七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一號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九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