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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2 年訴字第 20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2057號聲 請 人 巢光明當事人間請求拆除無權占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雖主張:其為保障坐落臺北市○○街○○○號房屋屋主巢薌農之權益,爰依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閱覽本院82年度訴字第2057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本件甲○○所提起之拆除無權占有物事件,其當事人中並無巢薌農,且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亦與聲請人巢光明所指臺北市○○街○○○號房屋無涉,經本院調卷核閱綦詳。據此,難認聲請人為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所為閱覽卷宗之聲請自無由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裁判案由:拆除無權占有物
裁判日期:200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