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葫蘆堵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H○○○訴訟代理人 莊鵬飛律師複代理人 許麗貞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三樓
送達代收人 莊鵬飛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三樓被 告 酉○○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一樓
午○○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一樓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亥○○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一樓被 告 己○○ 住台北市○○○○街○○巷○號訴訟代理人 庚○○ 住被 告 子○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一樓
D○○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戊○○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A○○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卅八巷廿五號巳○○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辰○○ 住台北縣○○鎮○○街○○○號三樓丁○○ 住台北市○○區○○路○○○巷七之一號四樓丑○○ 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四樓寅○○ 住台北市○○○路○段○○巷廿八弄十四號一樓黃○○ 住台北市○○○○街卅巷五四號二樓癸○○ 住台北市○○○路○段○○巷廿八弄十四號一樓乙○ 住台北市○○○○○路一段一二三號二樓F○○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三樓宙○○ 住壬○○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辛○○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
台北市○○○路○段○○○巷○弄○號C○○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G○○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被 告 E○○ 住台北縣○○鎮○○○路○○巷○○號九樓
申○○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卯○○ 住台北市○○○○路二段一六六巷卅七號一樓天○○ 住台北縣○○鄉○○路○段廿四巷十一號玄○○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一樓B○○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宇○○ 住台北市○○○路○段○○巷廿八弄廿二號三樓戌○○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未○○○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之二丙○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三樓地○○○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