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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6 年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破字第10號異 議 人 葉大殷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謝天仁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司破產管理人歐宇倫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林慧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鈞凱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法定代理人 潘世鈞

潘朝仁

主 文相對人申報如附件所示之破產債權不予列入分配。

理 由

一、按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破產法第125 條定有明文。

再已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不在破產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限制,依司法院院字第1675號解釋,該債權雖逾申報期限,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申報債權未檢具任何證明文件或債權憑證,經異議人多次以電話及函件通知相對人確認債權額,均未與相對人取得聯繫,是其債權不應列入破產財團分配等語。

三、查相對人申報債權時,並未提出任何證明文件,無從證明其對破產人有債權存在,經聲請人多次聯繫,亦未取得聯繫或回應。依前開規定,自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是本件聲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12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