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八八三號
原 告 唐季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七樓訴訟代理人 甲○○ 住同右
王如玄律師複 代理 人 林重宏律師
謝幸伶律師李文健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柒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佰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參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佰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佰分之陸拾貳,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捌拾柒萬元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陸萬參仟參佰元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二萬五千零九十五元,及自起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委託原告設計及承攬位於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七、八樓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之裝修工程,預估工程款三百零三萬五千零六十五元,經議價原告同意折讓為二百九十萬元( 折扣比例約為百分之九十五) 。另被告委託原告追加施作工程。依系爭契約第十三條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後,依實際丈量之施工面積計算工程款。經鈞院委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完成工程之工程款為三百三十萬八千七百八十八元。詎被告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其為支付工程款而簽發發票日八十六年七月二十日,面額八十七萬元,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 以下簡稱系爭支票) ,屆期提示亦不獲兌現。合計被告尚欠一百八十五萬八千七百八十八元。
又原告同意扣除防蟲工程及廚房防水工程之報酬,依上開折扣比例計算,應扣除工程款三萬三千六百九十三元〔(26000+9466)×0.95〕。爰依系爭契約第五條約定、民法第五百零五條、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提起本訴。
(二)追加工程部分(參見追加明細表):
1、原告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傳真工程報價單,經被告確認追加施作之項目( 如鑑定報告第十二頁B壹部分) ,工程款為三十一萬零五百六十元。
2、原告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傳真工程報價單,經被告確認追加施作客廳及孩童房之陽台鋁板雨遮(即追加明細表鐵鋁件部分第七項),工程款三萬七千八百三十元。
3、原告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傳真工程報價表示追加施作兒童房落地窗、窗戶內窗重新訂做、兒童房落地窗框、窗框及客廳不銹鋼框噴漆處理( 即追加明細表鐵鋁件部分第五項、油漆部分第十二項) ,工程款合計四萬一千三百五十元,經被告口頭同意。
4、原告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傳真工程報價單表示追加施作兒童房落地窗加專利格子(即追加明細表鐵鋁件部分第六項),工程款二萬二千八百元,經被告口頭確認。
5、原告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傳真工程報價單表示追加施作⑴浴廁燈箱、⑵八樓頂不銹鋼扶手加立柱( 即追加明細表鐵鋁件部分第四項,原告自願減工程款為八千八百五十元、⑶窗戶之雨遮鋁板、⑷天花線板,經被告口頭確認。其中第⑴項經被告指示,修改範圍增大( 即追加明細表木作部份第十八項、油漆部分第十四項) ,故單價不同,工程款增為二萬元。第⑶、⑷項(原告同意贈與外圍天花線板,至內圍木作之天花線板係被告追加施作,故鑑定人葛文斌僅就內圍天花線板計算報酬)原告不請求。
6、其餘追加明細表所示項目,係被告在現場指示修改或追加施作,其中:⑴原設計就樓梯部分未施作扶手,嗣追加木作部分第三項扶手。第十二項玄關右側層板高櫃,被告曾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以傳真函第十七點通知原告裝鎖。
⑵第十八項臉盆上方燈盒,上開傳真函第五點表示打不開。
⑶水電部分第三項主浴室增作保溫器,上開傳真函第十一點詢問何以只有一個開關控制。
⑷水電部分第五項佣人房增作烘衣機排風管,鐵鋁件部分第十項樓梯扶手加不銹鋼小扶手,分別於上開傳真函第十九點及前言提及。
(三)兩造原約定完工日期為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惟因追加工程項目達七十六項之多,故原告迄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合理施工期限完工。又被告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之信函中說明:一依合約,所有室內裝潢工程應於五月三十日以前完工..至今仍有數項工程待完成..二目前特別嚴重且亟需處理項目,貴公司仍未能如合約所言加以修正者如下,廚房客廳、玄關之大理石地板..貴公司雖舖有所謂的大理石..三目前其次嚴重問題是主客兩浴室之大理石..四其餘尚未完工事項,部分已於六月三十日晚上告知林宜龍先生..五目前依合約第五條第七款不需要付的工程款茲表列如下。可知兩造至少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即已驗收,僅被告當時對於系爭大理石不滿意。至該信函所指未完工之事項為:(一)儲藏室(二)走廊燈之開關(三)客浴室開關燈應為日光燈(四)淋浴間檔水門檔未加高(五)櫥房柵門未做(六)女傭房門口開關有問題(七)水壓不足(八)櫥房天花板彩繪(九)遮雨片太短(十)八樓花架設計及施工(十一)紗門中間橫板刺刺的(十二)各衛浴設施保留裝置權利(十三)兒童房沒有夜燈設計(十四)除蟲否(十五)休閒沙發沒處理好(十六)天花板有些和燈的裝置不妥,均屬瑕疵修補問題,且不嚴重,根本不影響被告遷入。顯見原告至少六月三十日前已完工。
(四)兩造訂約時,原告出示大理石地板樣品予被告,經被告同意後舖設。該樣品大理石於國內、外均有用於地板舖設。完工後被告表示亦非常滿意,要求洗面檯面舖設相同之大理石,顯見並無瑕疵。此亦經鑑定人葛文斌技師鑑定在案。又兩造就該大理石工程未約定施作防污(即防護)處理,被告不應自工程款扣除防污處理之費用。
(五)門樘及推拉門上漆、進口五金把手等項,經鑑定人葛文斌技師鑑定屬實。另防蟲噴灑工程經訴外人中華除蟲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華公司)開立施工單為証。況系爭工程完工迄今已逾二年多,並無遭蟲蛀食情形,顯見原告確有施作。進口五金係五金行向進口商購買,供應商再向五金行購買,故供應商無法出具進口證明。又被告自始至終僅主張浴廁有漏水情形,故証人廖進華僅就此部分作証,自?不得以此推論廚房部分未施作防水。
(六)被告之妻甲○○於施工中曾對系爭大理石表示滿意,且如所鋪設之大理石與約定種類不同,何以其當場未為反對之表示?而原告於施工前因建議舖設之建材而提供石材樣板,與室內設計工程之慣例相符。原建議之大理石與系爭地坪大理石價格相同,沒有必要未經被告同意自行改變。況証人陳能福証稱有寄系爭大理石樣品予原告,原告絕不可能於舖設前未將該樣品交與被告挑選即自行舖設。退步言,縱認原告未能証明被告確認舖設者為系爭大理石,惟於甲○○稱讚系爭大理石很漂亮時,可認兩造間合意舖設之。此外鑑定人李文哲証稱系爭大理石有舖設在地面、檯面、牆面及居家用,粗紋是天然的等語,足見系爭大理石摸起來有不平滑之感並非瑕疵,亦無不可舖設於住家。原告既無保証平滑,即無未依約履行之情事。
(七)被告於施工期間以其舊屋尚未賣掉等理由,一直拖延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原告基於商誼,以被告方便時再支付,故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完工時,被告除支付第三期工程款外,並同時簽發支票支付第四期工程款。故不能以原告於六月四日請求第三期工程款,推認當時尚未完工。至被告提出之錄影帶未見原告之工人,無法証明系爭工程有遲延或瑕疵。
(八)大門對講機原本即無法正常使用,非原告施工人員所破壞。八樓草木於施工中難免遭損壞,惟原告於施工後已委請訴外人瑞樹實業有限公司負責維修回復原狀。被告於遷入後委請葉楊杰修繕,不能証明該草木係遭原告施工人員所破壞。原告就浴室熱水之水壓不正常,已安裝加壓馬達。而廚房及主臥室內更衣室天花板漏水,非原告施作範圍。
(九)鑑定報告B肆水電部分第三、五項、陸鐵鋁件部分第十項,經兩造於鑑定時斟酌是否屬工程修正及原告同意贈送部分而協議扣除之。足見鑑定時,鑑定人及兩造已就是否屬工程修正或原告同意贈送等原因逐項討論。至追加部分之報酬縱無法証明與被告議價,亦可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決定。
三、證據:提出承攬契約書、工程追加明細表、追減明細表、支票、退票理由單、工程報價單、傳真函、工程施工單、出貨單等影本、廣告、照片。又聲請傳訊證人林宜龍、林宜達、陳能福、廖進華;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工作完成情形。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免假執行。
二、陳述:
(一)系爭契約第五條第六項明定:若有變更工程增減金額,於同意簽字後,其款項與尾款同時付之或刪除。又兩造於八十六年六月四日未會同驗收工程。而原告就追加工程均要求被告簽字同意後始施工,不可能僅得被告口頭同意即施作。故被告僅就鑑定報告第十二頁B、壹部份全部;陸部分第六項二萬二千八百元、第七項三萬七八百三十元自認真正。其餘部份均未經被告議價簽認,原告逕行施工,被告無付款之義務。此外所謂〔工程變更〕,係定作人變更原來設計,請承攬人另行施作之工程;而〔工程修正〕,是承攬人所施作者與原設計不符,定作人有權要求其修正至與原設計相同為止,亦即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另系爭契約第十三條僅能導出工程款以實際施作面積計算之結論,無法導出有施作者皆為工程變更,而非工程修正之結論。事實上除被告簽認之追加項目外,其餘所謂追加項目或係原告表示要贈送(例如追加明細表所木作部份第四項主臥門旁改半高隔屏加障子格、第五項天花線板),或係原告設計、施工失當,或與契約不符,經被告要求原告修改者(蓋原告表示細部工程在現場施工時討論),或與原工程施作項目重疊,原告自無權請求被告再給付。以下即依據系爭鑑定報告B工程追加明細表之項目,逐一說明:
貳、木作部分:1主臥室通小孩房門:原設計門只有六十公分,違反一般人進出的身體空間需求,容易碰撞,經被告於現場了解之後,原告立即修改。
2樓梯立板及止滑勾槽:包括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簽認壹3之樓梯R.C灌漿階梯
項中,蓋灌漿只有三個階梯,當初討論包括階梯的木板,否則報酬不會高達一萬四千五百元整,原告於本案漫天要價達三萬二千元,顯不合理,是原告不應重覆請款。
3樓梯扶手:原約定施作給兩歲小孩通陽台與室內間的小樓梯用(大人不需要),
原告施工時多了一個直徑十公分的大圓木,完全不符需要,經被告要求修改,原告放了一個扶手直徑三公分的不鏽鋼,故係原告修正施工錯誤,應自行負擔。
4主臥室旁改半高隔屏加子格:由於主臥房與浴室牆壁非呈垂直,而突出約十公分
,被告提出抗議,原告始施作半高隔屏修飾,以達障眼目的,故係原告修飾施工錯誤,應自行負責。
5增做窗帘盒線板及天花板線板:原合約中已經有線板及窗簾盒項目(見參、天花
板工程第2項、第3項),不應再重覆請款。且被告曾抱怨二十多萬的天花板連設計都沒設計,太過簡陋,線板非常單調,證人林宜龍與原告之負責人言明贈送。
6主臥室更衣室入口層板櫃含門片:原規劃為玻璃牆,因原告施工有誤,切了玻璃
窗的位置,以便和主臥室的牆壁齊,造成玻璃窗無法全開,破壞整個格局,並使化妝櫃無法擺進去。故原告為彌補缺憾與過失而施作。
7主臥書桌:原來是個窗子,但原告施工過程有誤,牆面受影響,依被告建議而施作小桌子當檯面以為彌補。
8主臥書櫃:理由同右,原是層板櫃而非書櫃。
電視櫃更改:被告於原告當初設計時即說明小孩還小(二歲不到),必須考慮隱藏電視;抽屜原本即約定,並非增加。
玄關右側層板高櫃:原設計圖沒有此空牆,由於沒做拱門,丈量有問題,嚴重影響格局,原告才加了一個高櫃彌補損失。
兒童房矮櫃門片改為大抽屜:原告規劃時並未說不可放置抽屜,被告抱怨既是櫃
子,怎麼沒有抽屜?要如此大而深的儲藏櫃有何用?小孩根本無法使用,而且因為年紀小,萬一跑進去還會有危險。
增做八樓造型牆櫃:被告購屋時該牆已經存在,並非原告後來增做。
增做八樓樓梯牆立面壁板:與上開樓梯立板及止滑勾槽重覆。
臉盆上方燈盒:原設計公用浴室放置平躺式浴缸,因原告測量錯誤而無法放置,
遂改成洗臉檯,其上安裝燈盒。又原告於主臥室安裝洗臉檯後,因與天花板距離過高,故加裝燈盒,不加工程款。
七樓主更衣櫃木工拆組:此為被告購買現成的衣櫃來裝置,已經給付工資二千元不該要求追加。
儲藏室及傭人房地坪墊高封木心板:儲藏室兼佣人房只兩坪左右,地坪低於一般地面,並沒有木心板。
貼P.V.C地磚:全屋只有兩個浴室有地磚,全是被告自購的進口磁磚,沒有P.V.C地磚。
參、油漆部分1樓梯立板本色漆。包含在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簽認壹3項中,不應重覆請款。
3主臥半高隔屏木板本色漆:如前貳第4項,係原告設計施工不當之彌補。
4線板油漆粉刷:此與〔天花板油漆〕及〔窗簾盒油漆〕應是一體 (見原合約伍油漆工程第1、12項,不應重覆請款。
5主臥更衣層櫃木皮本色漆:包含在原合約伍、油漆工程第6項,不應重覆請款。
6主臥室層板高櫃:未施作。
7主臥書桌:為施工不當的彌補,且與貳木作部分第7項〔主臥書房〕重覆。
8主臥室書櫃窗台板:此為施工不當彌補,且與前貳木作部分第8項〔主臥書櫃〕重覆。
電視櫃背牆木皮本色漆:原合約肆、牆面工程第8項包括,不應重覆請款,且沒有二十四尺的電視櫃。
玄關側櫃木皮本色漆:為施工錯誤的補償,且與貳木作部分第12項重覆。
小孩房落地窗框、窗框及客廳不銹鋼框刷漆:窗框部分與陸、鐵鋁部分第6項重
覆。又窗框由工廠送來時即已烤漆,並未再刷油漆,故不應再請求油漆部分之款項。
不鏽鋼鐵捲箱刷漆:涵蓋在原工程中,原告未言明不包括油漆。
燈盒油漆:燈盒是施工的補償(見貳木作部分第18項之說明),且燈盒是玻璃製,並無粉刷油漆。
八樓樓梯壁板:原告未言明,無權另請款。
八樓高櫃木皮本色漆:目前高櫃是被告自購,故原告無權請款。
肆、水電部分:1佣人房、廚房的抽風機及配線、開關:原告做天花板部份時即應依約施作,然其未做,故嗣後補償。
2公共浴池更改:因原告設計施工嚴重不當,造成沒有浴缸,故為彌補損失而補償。
4頂樓照明燈開關:原合約有許多該做而未做。
伍、泥作部分:2八樓頂台階及賠磁磚:未施作。
5八樓頂地坪墊高一公尺走道增做:包含在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簽認之追加款壹第8項中,不應重覆請款。
陸、鐵鋁部分:2廚房鋁窗加做格子:包含在原契約貳第6項,不應重覆請款。
3八樓落地窗加做格子:含在原契約貳第6項中,不應重覆請款。
8大門換鎖:原告拆原鎖下來,其自有責任再放回去。
9客廳綜合櫃及主臥室強化噴砂:沒有綜合櫃,亦未噴砂。
(二)承攬契約以工作之完成為目的,則原告於系爭契約所定各項工程確實施作完竣後,方為完成工作。又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不能於約定期限完成,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系爭契約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分別約定:除天災及地變等人力不能抗拒外,應於五月三十日前完工;如未能於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交屋,則每逾一日,乙方(即原告)需付給甲方(即被告)百分之一工程款(即二萬九千元),由尾款中扣除之。另第五條第五、九款約定:工程完工經甲方驗收後,如發現與規定不符,乙方需依甲方指示須即修正,嗣修正完竣,甲方始有給付尾款義務。經查,原告遲至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始完成一部份工程〔此由原告通知被告於六月四日至現場討論工程事宜,並請領第三期款可證;且第四期款八十七萬元係被告於八十六年六月四日以系爭支票給付,依系爭契約第五條第四項約定,係於油漆工程完成百分之五十時給付,勢必當時其他工程均未完成,故原告未為爭執;另被告於傳真函中表明:今日( 即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 )工人來施作鐵桿、自六月五日至今將近一周,只見木工、油漆工等語;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之信函中說明:一、依合約,所有室內裝潢工程應於五月三十日以前完工..至今(六月三十日)仍有數項工程待完成;二、目前特別嚴重且亟需處理項目,貴公司仍未能如合約所言加以修正者如下,廚房客廳、玄關之大理石地板;三、目前其次嚴重問題是主客兩浴室之大理石;四、其餘尚未完工事項,部分已於六月三十日晚上告知林宜龍先生,茲再重覆如下等語,原告置之不理。被告於八十六年七月三日拍攝之錄影帶,被告之妻王麗容與原告之工人對話,可知當時仍在施工〕〔原告用以證明完工之照片,其中兒童房層板櫃部分之門板有三個顏色。但實際上剛做好時為四個顏色,因被告嫌太雜,原告始於八十六年七月上旬修改,是該照片可能是原告將相機之日期調整為六月五日所拍攝,自與事實不符〕〔原告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四日傳真表示定於七月十六日修繕工程未盡事宜〕,經被告催促,仍不積極完工。迫使被告委由訴外人商穎實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商穎公司)重新施作大理石工程,並迄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始能遷入居住。是原告遲延交屋計四十一日,爰請求減少報酬一百一十八萬九千元。
(三)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定作人亦得請求減少報酬。又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二項、第四百九十四條前段、第四百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且按定作人於支付報酬前,得檢查工作物是否合於契約之約定,以決定應否支付報酬,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0號著有判決。茲羅列原告之工作瑕疵如后:
1、原告於訂約時出示予被告觀看,並表示將用以舖設之大理石地板樣品,質地平滑光亮,經被告認同,而合意以該種類之大理石舖設於玄關地坪。詎原告開始施工後,被告發現所舖設之石板紋路凸起、龜裂,與樣品顯不相同,而有未具備約定品質、功能及減少價值之瑕疵,因而立即請求原告修補改善。被告之妻王麗容亦陳明看到舖設中之大理石時,雖謂好漂亮,但同時質疑其不平滑,顯見其認知中選定之大理石係平滑光亮種類,至當場未堅持反對,係因欠缺專業知識所致,並非同意更換石材。然原告先表示只要經過處理,就會與樣品一樣光滑平亮,但隨後一再拖延,經被告多次催促,仍不理會,最後表示已無法處理,難以填補。被告始令商穎公司修補該瑕疵,因而支出之工程費四十四萬九千一百九十八元,原告應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負擔。被告爰主張抵銷。
(四)按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報酬,民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未依裝修工程預算表施作之項目如后,應扣除該部分報酬:
1、第四項第三十一款防蟲噴劑工程,二萬六千元:系爭裝潢在交屋後不到一年內即遭蟲蛀食。
2、第二項第四款廚房、浴廁防水工程,五萬三百二十元:被告遷入不久,即發現浴廁之牆壁有滲水跡象,遂委請訴外人允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允通公司,負責人葉楊杰)修繕,足證原告未施作該項工程。至證人廖進華僅證明施作浴廁之防水工程,則至少就廚房面積部分工程款九千四百六十六元應予扣除 (依鑑定報告五之一頁平面圖比例及被告實測,廚房面積為2.9M×4.8M=13.92M,每平方公尺工程款六百八十元,故廚房部分工程款為13.92×680=9465.6)。
3、第五項第二款門及門樘本色漆、第七款主臥室推拉門本色漆,合計三萬一千二百元:原告已貼木皮,不須另行上漆,因而其上漆乃無益之施工,不得要求被告負擔。
4、第八項第五款進口五金把手配件:原告無法提出進口證明,足證未具保證之品質,爰懇請鈞院酌減報酬。
(五)系爭契約第十四條載明:施工期間,乙方(即原告)應維護七樓及八樓草坪及花木之繁茂,如因施工不當,致折損草坪花木,乙方需按甲方(即被告)之實際損失賠償甲方。查原告於八樓施工時砍伐八樓六尺樹木,嚴重破壞花草坪、造景及燈,然原告僅以三尺之福木取代,難謂盡回復原狀責任,故被告委請允通公司修復。另大門之對講機 (位於浴室之外牆)原係良好,原告施作浴室工程後即線路被破壞無法使用,衡諸事理,係因施工人員粗心所致。又被告委請該公司修繕浴室熱水之不正常水壓、廚房及主臥室更衣間之天花板漏水。以上合計費用為七萬九千六百元,爰主張抵銷,或依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前段規定,請求減少報酬。
(六)證人林宜龍、林宜達均為原告之員工,負責監督系爭工程。兩造間之爭執、連絡對該二人或由該二人為之,渠等與本事件有利害關係,其證言之證據力不足。
(七)按契約之債,債務人應依債之本旨給付,給付之內容如為種類之債,當雙方對給付之種類有所特定時,如日後債務人所給付之內容並非當初約定之特定種類,則除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外,債務人即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至債務人另行以他種類之內容給付,仍無礙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成立,僅以該給付與原給付在品質、功效、價值上之差距,做為據以判斷損害賠償範圍的參考標準。本件兩造約定之大理石與實際施作之大理石確屬不同,經鑑定人李文哲鑑定在案,且認為無法修補成與約定大理石相同之平滑狀態。又實際舖設之粉彩米黃石因其粗紋之特性,以舖設公共場所為宜。蓋人皆著鞋行走於公共場所,該粗紋可生遇水時防滑之作用,且其上的粉砂灰塵屬公共場所地坪之常態,無徹底擦淨之需求。證人林宜達證實主要多用於公共場所的地坪。至鑑定人李文哲及證人陳能福雖謂部分住家也使用之,但不表示該石材亦適合做為被告居家地坪之用。蓋被告尚有在地上爬行之幼兒,對居家地坪的需求,自以易清理、不納垢的平滑大理石為必要,因而粉彩米黃石顯不適於被告。
(八)葛文斌技師認為:當時原告稱當初舖設完成後,被告曾表示滿意,爾後反悔認為需要改正乙節,鑑定人認為可信云云。與事實不符,且非其鑑定範圍。又其以原告有舖設大理石之事實,反證被告事先應已同意,屬邏輯上之錯誤。退萬步言,縱認為原告實際施作之石材表面施作防污處理後,尚可舖設於玄關地板。亦即防污處理為使該大理石得發揮地板功能之必要程序,則該項地坪工程之款項必然包含防污處理之費用,不因有無特別註明而有所不同。而原告既未做防污處理,該石材又與樣品不同,價額顯較原樣品為低,故其價差及未做防污處理所減省之工程款,應依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前段規定減少。
(九)系爭房屋為七、八樓,加頂樓花園共計一百二十坪左右。依八十八年六月出版之〔台灣地區不動產成交行情公報〕評估當地租金行情,並參酌有傢俱之新裝璜屋租金應調高之情事,該屋每月租金約為十二萬元。原告逾期完工四十一日,致使被告因無法使用而受有相當於租金利益之損害約十六萬四千元。
三、證據:提出承攬契約書、通知函、傳真函、報價單、設計圖、存證信函、照片、聯絡便函、估價單、明細表、台灣地區不動產成交行情公報等影本、照片、錄影帶(含內容譯本)。又聲請傳訊證人葉楊杰;囑託台北市石材公會鑑定。
理 由
一、查被告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委託原告設計及承攬系爭房屋之裝修工程,預估工程款三百零三萬五千零六十五元,經議價原告同意折讓為二百九十萬元( 折扣比例約為百分之九十五 )。另系爭契約第三條第二項約定:除天災及地等人力不能抗拒外,應於五月三十日前完工;第三項約定:全部工程完竣後,原告應即通知被告驗收。第五條付款辦法約定:一、合約訂定之日,被告預付簽約金二十九萬元;二、正式進場施工三日內,被告付工程款二十九萬元;三、木作工程完成百分之五十時,被告付工程款八十七萬元;四、油漆工程完成百分之五十時,被告付工程款八十七萬元;完工經被告驗收後,被告付工程款五十八萬元;六、若有變更工程增減金額,於同意簽字後,其款項與尾款同時付之或刪除;七、被告有隨時變更設計之權,其增減工程費用依本合約估價單之單價計算之,如本合約估價單內未列有該項變更工程單價時,由兩造按合理單價議訂之;九、工程全部完竣,經被告派員正式驗收時,如發現與規定不符,原告需依被告指示須即修正。第十二條約定:如未能於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交屋,則每逾一日,原告需付給被告百分之一工程款(即二萬九千元),由尾款中扣除。第十三條約定:所有的工程在完工後,依實際丈量之施工面積計算工程款,如有不足原先估計之處者,予以扣減。第十四條約定:施工期間原告應維護七樓及八樓草坪及花木之繁茂,如因施工不當,致折損草坪花木,原告需按實際損失賠償被告。迄今被告僅支付上開一至三期工程款合計一百四十五萬元,而其為支付第四期工程款而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原告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提示,不獲兌現等事實。業據提出承攬契約書、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並為被告所是認,堪信為真正。
二、查原承攬契約所附裝修工程預算表中所示工程(如附表一所示項目、預估數量、單價),經本院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該會指派葛文斌技師丈量完成項目、數量(鑑定人取小數點二位數,第三位數進位,本院認為應以實際數量計算,以求精確),作成北土技字第八七一九六六號鑑定報告書。再參諸兩造於其鑑定當時達成之協議內容;原告自行扣減之項目、工程款金額,並按系爭承攬契約約定之工程單價計算後,本院認定原告就上開預算表約定工程已完成之項目、數量及工程款(尚未扣除上開百分之五折扣金額,及未含百分之五營業稅)如后:
(一)完成附表一、編號壹、第一至九項,工程款合計一十六萬八千七百元。
(二)完成附表一、編號貳、第一、二、五至六項所示完成數量;第三、九項工程。又被告抗辯:原告未施作第四項之廚房部分工程,應扣除工程款九千四百六十六元等語,業經證人廖進華證稱:伊經營華昱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攬系爭浴室防水工程,不包括廚房部分等語,及證人即原告之監工林宜龍坦言未施作廚房部分防水工程等語可證。原告亦同意扣減該部分工程款。是合計該上開完成部分之鋁窗及泥作工程之工程款為三十四萬一千五百二十一元。
(三)完成附表一、編號參、第一至三項所示完成數量,工程款合計一十八萬八千八百五十元。
(四)附表一、編號肆之工程款合計為三十九萬八千四百七十一元四角。說明如后:
1、完成第一、三、八、九、十一、十五、十六、十八、二七項所示完成數量;第十、十二、十四、十九、二十、二三、二六項工程。
2、第四項門拱變小,經鑑定人刪減工程款為八千元;第六項儲藏室門樘及門扇簡易化,經鑑定人刪減工程款為一萬一千元。第十項工程,因被告質疑未施作沙發墊,經原告於鑑定人前同意折讓工程款為一萬四千四百元。
3、第二、十三、十七、二一、二四、二五、二八、二九項工程經原告提出工程追減明細表自行扣除。其中第二四項部分雖經鑑定人丈量完成數量,然原告上開扣除行為應解為係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免除被告該部分工程款債務之意思,該部分債之關係消滅,原告嗣後再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應屬無據。
4、第七項工程經兩造於鑑定人前協議扣除。
5、第三十項工程因原告將原約定施作木門擅自變更為鋁門,經鑑定人葛文斌扣除該部分工程款,復為原告所是認,堪予認定。
6、第三一項工程,經原告之監工即證人林宜龍陳稱未施作完全,原告亦於本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同意扣除工程款。
(五)附表一、編號伍之工程款合計為一十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二元八角。說明如后:
1、完成第一、二、五、七、十二、十三項所示完成數量;第八項工程。
2、第四項工程,經鑑定人刪減工程款為四千元;第六項未施作,應予扣除。
3、第九、十、十一、十四項工程經原告提出工程追減明細表自行扣除。
4、第三項工程經兩造於鑑定人前協議扣除。
5、被告抗辯:第二、七項部分,因原告已貼木皮,再上漆乃無益之施工,不得請求工程款云云。固經鑑定人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提出補充鑑定書,陳明:該部分經貼木皮後,原不需再行處理,但再詳檢視後,因確已作本色漆處理,故不予扣除等字可憑。惟該部分工程經兩造合意施作並計算工程款,被告自應受契約之拘束,不得以該工程對其無益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
(六)完成附表一、編號陸第二、四項所示完成數量及第三項工程,工程款合計一十三萬八千九百二十八元四角。
(七)附表一、編號柒之工程款合計為三十六萬三千五百五十元。說明如后:
1、完成第十三、十四、十六、十七項所示完成數量;第一至七、九至十二、十八項工程。
2、第十五項工程因不具備約定進口產品之品質,經兩造於鑑定人前合意刪減工程款為一萬二千元。
3、第八項工程未施作,應予扣除。
(八)附表一、編號捌之工程款合計為二十八萬七千二百六十六元六角。說明如后:
1、完成第一至四、六、七項工程。
2、被告抗辯:原告未證明第五項工程係使用進口產品,不具保證之品質,應酌減報酬等語。查:
⑴原告自認無法證明施作進口五金把手。鑑定人於上開補充鑑定書雖表示:經檢視
應屬進口產品,無再提進口證明之必要云云,然未說明鑑定之依據,應不具證據能力。是原告提供之五金把手不具備約定品質,應堪憑採。
⑵按所謂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工作物全部材料由承攬人供給者,如當事人之意思重
在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時,仍不失為買賣之一種,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0號著有判例。是如當事人之意思著重在工作之完成者,即應歸類為承攬契約性質,而按承攬相關規定決定權利義務關係。查本件兩造約定由原告提供、木料、五金把手、大理石等材料完成工程,屬工作物供給契約性質。惟觀諸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設計、規劃工程項目,其內容亦側重原告完成工作之進度及整體品質,堪認兩造之意思著重在工作之完成,自應認屬單純之承攬契約關係。
⑶按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第四百
九十三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瑕疵,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本件被告固未陳明曾限期催告原告補正上開瑕疵。惟因原告依約負責提供施工物料,當明知五金把手產品是否國外進口。且依常情言,原告取得進口五金把手並無困難,是其未依約使用進口五金把手,難謂無可歸責事由。從而依上開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被告選擇行使減少報酬請求權,應無不合。茲兩造均委由本院自行斟酌減價,爰參照附表一、編號柒、第十五項扣減比例計算,認該部分工程款應減少為一萬二千二百六十六元六角(12000÷45000×46000)。
(九)附表一、編號玖之工程均已完成,工程款合計為四萬二千元。
(十)被告抗辯:附表一、編號貳、第七、八項,及編號陸、第一項工程,原告舖設之大理石與兩造約定之樣本不符,原告不得請求報酬,並應賠償被告委任商穎公司重新舖設,支付報酬四十四萬九千一百九十八元之損失等語。為原告否認在案。
查:
⑴原告提供被告確認之大理石樣品,與原告實際施作者不符乙節,經被告提出其持
有之樣品及原告施作之大理石板為證。又原告之員工即證人林宜達證稱:上開樣品確係原告提供予被告,與上開實際施作之大理石板不同等語。出售大理石材予原告之證人陳能福證稱:伊經營乾榮股份有限公司,寄大理石樣品(包括上開樣品馬福林及原告施作之粉彩米黃石)予原告,原告挑選粉彩米黃石等語。另本院囑託台北市石材公會,經該會指派鑑定人李文哲到庭鑑定謂:伊從事石材買賣十二年;上開樣品與實際舖設者均屬大理石,但種類不同;實際舖設者係粉彩米黃石,有天然粗紋,無法打磨使其平滑;樣品無粗紋等語。是上開事實堪予認定。⑵證人林宜達證稱:被告於施工前提供樣品予被告確認,嗣改用粉彩米黃石,伊與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乙○○至被告原住處,再提供樣品經被告確認云云。與證人林宜龍證稱:伊與乙○○、林宜達去被告處討論變更大理石樣品事宜云云,有所出入。且原告迄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證人林宜達到庭證述前,未曾表示經被告同意變更大理石樣品,僅一再爭執其舖設之大理石適用於住家地坪,品質無瑕疵。又該項工程之報酬係附表一、工程項目中,估價款最高者,而被告確認馬福林石材時,原告曾交付樣品予被告,如其後被告曾確認變更為粉彩米黃石,為何原告未以粉彩米黃石之樣品換回馬福林樣品,以免事後爭議?是上開證言顯偏頗於原告,不足採信。
⑶被告之妻即訴訟代理人王麗容固陳稱:客廳舖設大理石時,伊說好亮、好漂亮等
語,惟其同時質疑為何不平滑。又鑑定人李文哲證稱:通常提供之樣品是切割成小塊,一般會再到工廠看大板,因樣品與大板間之變化很大,要看大板才能了解有無粗紋之問題等語。鑑定人葛文斌於上開補充鑑定報告書上亦記載:會勘當時被告所提供之樣品面積甚小,不易比對等字。原告既未舉證證明王麗容對大理石材具有相當之專業知識,實難苛求其於原告施作當時立即發現與樣品不符,且認為其係代理被告為同意變更為粉彩米黃石之意思表示。至鑑定人葛文斌於上開補充鑑定報告書中記載:原告稱當初舖設完成後,被告曾表示滿意,爾後反悔認為需要改正乙節,鑑定人認為可信,因依工程慣例,地坪舖設石材,其面積及色澤等,因日後爭議頗大而數量亦多,如未經事先經業主同意,極少逕自全面舖設等字,乃逾越鑑定權限,對兩造權義關係妄加揣測,應認無證據能力。
⑷本件原告施作大理石工程,因與樣品不符,自不具備約定之品質。又證人林宜龍
證稱:施作完成大理石地坪後,被告要求處理成平滑,原告表示無法處理等語。被告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傳真予證人林宜龍表示:如不速處理,絕對不同意付款等字,再於同年月三十日由訴訟代理人王麗容傳真被告暨證人林宜龍,要求於七日內拆除原舖設之大理石,依約重新換置。業據兩造提出傳真函影本為證,並經證人林宜龍證明屬實。被告顯係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定相當期限請求原告修補瑕疵。再查,證人陳能福證稱:伊受原告委託施作本件大理石工程,有包括防護處理等語。是兩造約定之大理石舖設工程款應已含防護處理在內。另被告抗辯原告未重新舖設,其乃委由商穎公司施作,支出四十四萬九千一百九十八元乙節,亦據其提出報價單影本及照片為證,並為原告所不爭執,依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從而被告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原告償還該修補費用,並依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為與系爭工程款抵銷之抗辯,應無不合。至原告依約就大理石部分工程之報酬請求權,於其舖設完成時已發生,僅因具有瑕疵,由被告自行修補而由原告負償還責任,被告自不得同時請求原告償還費用,復拒絕支付該部分報酬。
三、被告抗辯原告施作附表一、所示工程有如后瑕疵,及造成損害,爰請求減少報酬,償還修補必要費用,或賠償損害等語,均為原告否認在案。本院一一論述如后:
(一)被告抗辯:主臥室與客用浴廁間之牆角與設計圖不符,凸出一塊等語,固據其提出設計圖及照片為證。惟被告自認其請求原告修繕,而同意修改成弧形等語。則兩造既已合意變更設計,並經原告據以修補完成,該瑕疵應認為已經補正,被告自不得再請求減少報酬。
(二)被告抗辯:主臥室內原設計放置梳妝檯之處因測量失誤,致完工後放不下梳妝檯;音響喇叭未拉線連接主機;電視櫃尺寸與設計不符,放不下音響主機;原告將加壓馬達裝置於熱水管處,致忽冷忽熱;工作室未裝設二百二十伏特插座,無法洗衣烘衣,雖經修繕,但造成邊線外露等語。業據被告提出照片及設計圖影本為證。並經被告委託修繕加壓馬達之證人葉楊杰證稱:熱水水壓不正常,係因馬達太小,且水路分配後再進入馬達等語可憑。顯見原告完成之工作,有不適於通常及約定使用之瑕疵。又查上開被告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之傳真函,表示:25.水壓不足,不是裝了加壓馬達嗎?等字。訴訟代理人王麗容之傳真函,表示:四、7.水壓不足,裝了加壓馬達?林先生多次均回答加壓是放在熱水處,有熱水才有..事實上熱水一開,水仍不夠,當初規劃浴室時有蒸氣室設計,廠商即告林宜龍和我要加壓,水才能用,但是至今卻都置不不顧,..包括蒸氣室不能用,水壓太小..請於七日之內完成等字。另被告提出其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四日傳真予證人林宜龍之函件,表示:水電師傅必得請來好好研討一番了,因為傭人房之電力(220V)及熱水問題..客廳電視櫃要把音響放在那裡?..四個喇叭都有定位,並且木作皆已預先打好一個小圓孔以使拉電線,而音響本身..應該也必須打上小圓孔才能拉上電線吧?..化妝檯放不下去,相差五、六公分、如何善了..週三上午..8:30之後,請儘早來等字。證人李宜龍於當日即傳真予被告表示:將於七月十六日上午(星期三)至府修繕下列公司所承攬工程之未盡事項:水電:①傭人房之洗衣機、烘衣機之電力問題②熱水器及水壓問題..木作:..③化妝桌等字。有被告提出之傳真函及連絡便函等影本附卷可稽,並經證人林宜龍證明屬實。顯見被告已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定相當期限請求原告修補瑕疵。則原告既未舉證證明其已修繕完竣,被告依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前段規定,請求減少報酬,並依第二項規定請求原告償還修補必要費用,自非無據。爰一一敘明認定依據如后:
1、梳妝檯位置工程係屬附表一、編號肆、第一項部分,依鑑定人葛文斌出具之報告書,主臥室牆二面,扣除門扇部分,面積為七.三七平方公尺,原設計梳妝檯位置約佔四分之一,即一.八四二五平方公尺,則佔雙面石膏板隔間牆工程完成數量之千分之四十八(1.8425÷38) ,是應比例減少工程款二千零九十七元六角(43700×48/1000)。
2、音響主機線路及工作室插座工程相當於附表一、編號柒、第十三、十六項之插座、燈具配線,則以二組,單價六百元計算,應減少工程款一千二百元。
3、電視櫃部分屬附表一、編號肆、第八項部分工程,以音響主機約一尺計算,應減少工程款五千二百元。
4、加壓馬達部分屬附表一、編號柒、第六項工程。因原告未予修繕,經被告委請允通公司修復,支出費用九千六百元乙節,業據證人葉楊杰證明屬實,並提出費用明細表為證。從而被告請求原告償還該修補費用,並依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為與系爭工程款抵銷之抗辯,應無不合。至原告依約就該部分工程之報酬請求權,於其施作完成時已發生,僅因具有瑕疵,由被告自行修補而由原告負償還責任,被告自不得同時請求原告償還費用,復抗辯減少該部分報酬。
(三)被告抗辯:八樓鐵捲門關閉時會卡住紗門,發出巨大聲響;定溫裝置無法發揮功能,致蒸氣浴及按摩功能減弱甚多;八樓未拉二百二十伏特之電線及插座,致無法安裝冷氣機;行走於兒童房及主臥室之櫸木地板時,會發出聲音;部份插座、鎖匙、抽屜拉扣,及安裝於地板固定房門之磁鐵品質不良;蒸氣浴室之排水孔水位高於地板平面;主臥室房門及通往更衣室之房門不易關上,風一吹即呯然巨響,妨礙安寧,且影響幼兒安全等情,縱然屬實。惟被告未舉證證明其曾定相當期限請求原告修補,或證明該瑕疵係可歸責於原告,則被告逕行請求減少報酬,為無理由。
(四)被告抗辯:廚房天花板與樣品不符云云,未舉證以實其說。又被告抗辯:主臥室之更衣室天花板未與屋頂鋁板密合,致安珀颱風來襲時滲入雨水,由燈座滴下云云。惟證人葉楊杰證稱:因屋頂接縫處未封好及防漏,雨水滲入,致更衣室天花板漏水等語,顯示與原告施作天花板工程無涉,被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其請求原告賠償修繕費用一萬五千元,並與系爭工程款抵銷,自不足憑採。
(五)被告抗辯:原告施工時砍伐八樓六尺樹木,然其僅以三尺之福木取代,難謂盡回復原狀責任云云。惟查,被告未舉證證明原樹木之種類及高度。且原告主張其係以五尺之福木賠償該損害,業據其提出委託栽植之瑞樹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出貨單影本為證。是被告抗辯原告未盡回復原狀責任,亦不足採。
(六)被告抗辯:大門對講機因原告施作浴室工程,破壞其線路而致無法使用,且原告嚴重破壞花草坪、造景及燈,經伊委請允通公司修繕,支出費用合計五萬五千元,爰請求原告賠償該費用,並與系爭工程款抵銷云云。查對講機、草坪、造景及燈等均非原告施作之範圍,與原告就承攬工作所負之瑕疵擔保責任無涉,而屬不完全給付責任中之加害給付範疇。則被告請求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就該損害係可歸責於原告乙節負舉證責任。惟查,證人葉楊杰證稱:屋頂花圃部分因防水未做好,可能花草根部深入,致地面龜裂而漏水;花圃上安裝之探照燈進水等語,復未證明對講機無法使用之原因,均難認與原告之施工行為有因果關係。另證人葉楊杰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固證稱:草坪可能有因遭踐踏而壞死等語,惟其另陳稱於一、二年前受被告委託。則證人開始進行修繕工程,距兩造開始爭訟時達一年餘,自無從斷言該損害係原告施工不當所致。是被告上開抗辯均無足採信。
四、原告主張:被告追加定作附表二、所示工程。被告則僅自認一部分。爰斟酌鑑定人葛文斌鑑定結果,及兩造之攻擊、防禦方法,認定追加工程之項目、數量及工程款(尚未扣除上開百分之五折扣金額,及未含百分之五營業稅)如后:
(一)系爭承攬契約第五條第六項固約定變更工程增減金額應經兩造同意簽字。惟參諸兩造往來之文件,及被告之抗辯,如堪認兩造係口頭約定變更或追加工程項目,自應解為兩造已合意變更及增加承攬契約約定工作,不因未有書面簽字而有礙契約內容變更之效力。
(二)附表二、編號壹、部分工程,業據原告提出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五月二十二日、五月二十八日工程報價單影本為證,並為被告所是認,堪信為真正。
(三)附表二、編號貳、部分:
1、被告抗辯:第一項工程,原施作六十公分違反一般人進出的身體空間需求,故要求原告修改等語。查該部分工程即附表二、編號壹、第二項追加工程。而上開工程報價單未顯示門片寬度,自難認兩造原約定施作六十公分寬,嗣被告要求加寬,而應以原告施作之寬度是否適於通常使用,以決定係屬追加工程或修補瑕疵。經查,依常情判斷,六十公分寬度之門片顯然較一般出入門寬度(約九十公分)為小,而不利於成人使用,自有不適於通常使用之瑕疵。原告以裝潢工程為業,對上情不得諉為不知。則按民法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原告原進行之工作,既因其過失而顯可預見有瑕疵,被告本得請求原告改善,則原告主張該改善行為應另行追加工程款,為無理由。
2、被告固不否認原告施作第二項工程,惟抗辯:兩造約定包括於附表二、編號壹、第三項工程中,否則該項工程款不會那麼高云云。惟查,被告就上開抗辯未舉證以實其說,亦不得以上開灌漿工程之工程款過高,遽謂應包括立板工程,是被告之抗辯不足採信。
3、被告抗辯:第三項工程係為小孩使用,然原告施作直徑十公分之木扶手,經被告要求而修改為不鏽鋼扶手云云。惟原告以:原設計就樓梯部分未施作扶手,嗣追加木作部分第三項扶手等語反駁之。查參諸附表一、,兩造原約定工程項目中並無樓梯扶手部分。而鑑定人葛文斌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所附照片顯示原告確已施作一木頭扶手,其下始為不鏽鋼扶手。證人林宜龍亦證稱:樓梯扶手係木頭加的等語。是被告誤認該工程係附表二、編號伍、第十項工程,其上開抗辯自不足採。應認原告該部分主張為真正。
4、被告抗辯:第四項工程係因原告施作主臥房與浴室牆壁,突出約十公分,被告要求其改善,原告始施作隔屏以達障眼目的等語。查參諸上開鑑定報告書所附原告製作之施工圖及被告提出之照片,固顯示原設計上開牆壁夾角係呈垂直,原告施作後則部分突出。惟被告未舉證證明其曾要求修正,或該隔屏係原告為修飾突出部分而施作,是被告上開抗辯亦不足採。
5、被告抗辯:第五項包含於原承攬項目,因原一圈線板太簡陋,證人林宜龍與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再加一圈,並不加價等語。原告則以:原告同意贈與外圍線板,內圍線板係追加施作等語反駁之。查天花板及窗帘盒之線板本屬附表一、編號參、第二、三項工程,何來原告贈送被告外圍線板?又證人林宜龍先證稱:該工程係指在轉角處增作弧線修飾等語,並當庭繪圖說明。嗣改稱:原設計一圈線板,因被告表示太單調,故於下方追加一圈,伊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傳真之工程報價單記載〔加天花線板〕等字,係指原設計上方一圈部分,故未記載追加工程款數額等語,先後不一。且原承攬項目已計入天花線板之工程款,如證人非同意加作線板,無庸於工程報價單中特別為上開記載?從而證人既於報價單中刪除加作天花線板之總價,顯然確有同意加作線板,而不增加工程款之意思。是被告上開抗辯應堪憑採。
6、被告抗辯:第六項原計算使用玻璃,詎原告施工後玻璃無法全開,化妝櫃無法擺進去,故修改施作方式等語。查該部分工程原設計係使用玻璃明鏡,有鑑定報告書所附原告繪製之更衣室衣櫃立面圖影本可稽。而附表一、編號捌、第四項顯示原告並未因改用木門而刪減部分玻璃、鏡子估價款,堪信兩造合意變更為木門,而維持按玻璃明鏡之費用計價,是原告再加計木門工程款,應無理由。
7、被告抗辯:第七、八項位置原是窗子,但原告施工錯誤,依伊之建議而施作桌子、書櫃彌補;第十一項屬原承攬項目;第十二項係因原設計無此空牆,原告丈量錯誤,始加作高櫃彌補損失等語。惟查,依被告提出原告繪製之設計圖影本顯示主臥室窗台下方原設計桌面,一側有書櫃,玄關鞋櫃旁有高櫃,惟附表一、並未計入該部分工程款,堪信兩造原承攬契約排除該項目。而依鑑定報告書所附原告繪製之起居室電視櫃立面圖,顯示原設計並無門片及抽屜。又被告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之傳真函第17點記載:拱門邊之展示櫃(玻璃)沒裝好鎖等字,自難謂其未同意施作該項目。是原告嗣後依被告指示施作各該工程,被告又未舉證證明原告係因彌補施工錯誤而以改以桌子、書櫃、高櫃修正,及原承攬項目包括門片、抽屜,自應仍屬追加工程,爰按鑑定人葛文斌丈量實際施作數量計算工程款。
8、被告抗辯:第十四項原設計應包括抽屜等語。經查,該部分工程係屬附表一、編號肆、第十六項工程內容。而上開設計圖及鑑定報告書內所附小孩房衣櫃內視圖均無從使一般消費者判斷該底層有無抽屜設計。則原告嗣後應被告要求改作抽屜,復未先行告知須增加工程款,應解為兩造合意修正原承攬項目之設計,然無庸增減工程款。
9、被告抗辯:第十五項於其購屋時已經存在此牆,並非原告增做等語。查本工程係施作附合於牆壁之櫃子,並非原來之牆壁。經鑑定人葛文斌鑑定原告業已施作完成,被告復未舉證證明該櫃子係前手提供,其抗辯非原告增做,應不足採。
、被告抗辯:第十六項與第二項重覆等語。查原告就第二項工程係以乙式計價,而非以丈量施作數量計價,自應認第二項包括其所施作之全部樓梯立板,從而原告再就八樓樓梯單項計價,為無理由。
、被告抗辯:第十八項工程,係因原設計公用浴室放置平躺式浴缸,原告測量錯誤而無法放置,遂改成洗臉檯,其上安裝燈盒,以彌補損失;又原告於主臥室安裝洗臉檯後,因與天花板距離過高,故加裝燈盒,不加工程款等語。查參諸附表一、及上開抗辯,堪認燈盒非原告原承攬項目。而被告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之傳真函第5 點記載:兩個浴室之燈箱打不開,將來如何更換日光燈管?等字,堪信該燈箱係兩造嗣後合意施作。又證人林宜龍證稱:原告設計施作室內所有隔間,公用浴室原設計有浴缸,因與被告需求不符,改成洗臉台,就檯面及管線部分未增加工程款,但燈盒部分須增加等語。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原告有贈與燈盒之意思,自難謂無庸增加工程款。惟證人林宜龍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傳真予被告之工程報價單中載明:浴廁燈箱(坐浴及公共)十尺,單價五百八十元,總價五千八百元等字,有原告提出該報價單影本為證。原告又未舉證證明兩造嗣後合意按燈盒二式,總價一萬五千六百元計算。自仍應以該報價單所載金額計算。
、被告抗辯:第十九項係伊購買現成衣櫃委由原告裝置,已支付工資二千元,原告不得再追加工程款等語。惟被告未就已付工資部分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又該部分工程款經鑑定人葛文斌刪減為二千五百元,為原告所不爭執,自以該刪減後之金額計算追加工程款。
、被告抗辯:第二三項面積僅兩坪左右,低於一般地面,沒有木心板;只有兩個浴室使用伊自購的磁磚,無第二四項所謂P.V.C 地磚等語。查第二三項原告施作面積相當於二坪多,第二四項則係指貼地磚之工資,並非原告提供地磚。又鑑定人葛文斌固鑑定認為原告業已施作完成該工程。惟各該工程應包含於附表一、編號
貳、第五項,及編號陸、第二、四項工程範圍內,無從認為屬追加工程。
、第九、十三、二十至二二、二五項經兩造於鑑定人葛文斌前同意扣除。第十、十七項經鑑定人葛文斌刪除,為原告所不爭執,堪予認定。
(四)附表二、編號參、部分:
1、被告抗辯:第一項包含在附表二、編號壹、第三項中,不應重覆請款;第三、七、十一項係彌補設計施工不當之損失;第十六項係伊自購高櫃,原告無權請求工程款等語。惟查附表二、編號貳、第二項工程未包含在編號壹、第三項工程中;附表二、編號貳、第四、七、十二、十六項係追加工程,業據本院認定在案。是被告上開抗辯亦不足採。
2、被告抗辯:第四、五項應包含於附表一、中,不應重覆請款等語。查原告同意不增加天花線板之工程款,業據本院認定如上。又附表一、編號伍、第一、十二項就全部天花板、窗帘盒之粉刷、油漆工程予以計價,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其加作線板時曾表明油漆粉刷部分不在贈與範圍,則其另行計算該部分工程款,違反一般消費者之認知。再查,原告未施作附表一、編號伍、第六項工程,經鑑定人葛文斌鑑定在案,則原告再計入更衣室層板櫃之本色漆工程款,應有未合。
3、第六項工程應包含於附表一、編號伍、第六項工程,是原告加計工程款,為無理由。又鑑定人葛文斌認定附表二、編號貳、第九項係重覆計價,則原告再計算附表二、編號參、第八項工程款,亦無理由。
4、被告抗辯:第十項包含於附表一、編號肆、第八項,不應重覆請款等語。惟查,附表一、編號肆、第八項係木作工程,不含油漆工程。是上開抗辯不足憑採。
5、被告抗辯:第十二項與附表二、編號壹、第十二項重覆,且窗框原已烤漆,未再刷漆等語。惟查,證人林宜龍證稱:兩造約定重做兒童房及客廳之窗戶內框(已先烤漆)及玻璃,為配合該漆色,而就外框追加刷漆等語。與其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二十八日分就該二工程傳真工程報價單予被告之記載相符,經原告提出該報價單影本附卷為證。是被告上開抗辯不足憑採。
6、被告抗辯:第十三項包含在附表一、編號捌、第六項工程中等語。查依常情言,不鏽鋼鐵捲箱安裝後,定作人欲使其表面漆色配合牆面漆色,應須另行支付油漆費用及工資。是被告上開抗辯不足憑採。
7、證人林宜龍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傳真被告之工程報價單記載浴廁燈箱總價五千八百元,其下方載明〔貼山毛櫸含油漆〕等字,而未就木皮及油漆部分另行計價,顯見上開總價已包含附表二、編號參、第十四項工程之報酬在內。則原告再請求被告支付該工程款,為無理由。
8、被告抗辯:第十五項原告未言明,無權請款等語。惟查,兩造既合意追加施作附表二、編號貳、第二項工程,而原告就承攬之木作及油漆工程係分別計價,為被告所明知,則其拒絕支付追加木作工程部分之油漆工程報酬,為無理由。
9、第二、十七至十九項經兩造於鑑定人葛文斌前同意扣除。第九項經鑑定人葛文斌刪除,為原告所不爭執,堪予認定。
(五)附表二、編號肆、部分:
1、被告抗辯:第一項係原告施作天花板部份時未依約施作,故嗣後補償等語。惟查,附表一、未顯示兩造原承攬項目包含該抽風機。而上開被告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傳真函記載第19點:女傭房門口天花板之抽風機怎會與廚房的電燈開關同一個開關呢?證人林宜龍於同年七月十四日傳真之連絡便函則回覆:抽風機是後續才做加裝並採用串聯方式接電,無法獨立拉電源至電源箱等字。顯示兩造確合意追加施作抽風機。是被告上開抗辯不足採信。
2、被告抗辯:第二項係因原告設計施工不當,造成沒有浴缸,為彌補損失施作等語。查證人林宜龍證稱:原設計公共浴室之浴缸變更為洗臉檯,就配管部分沒有追加費用問題等語,則原告請求給、排水系統之工程款,應屬無據。至燈盒部分業據本院認定屬追加工程,則就其電源插座、配線部分工程,本院認應比照附表一、編號柒、第十六項一組單價六百元計算。
3、被告抗辯:第四項係原告就原承攬項目約定應施作而未施作者等語。惟查,鑑定人葛文斌就兩造原承攬之燈具、開關、插座已鑑定其數量在案,與本項施作項目並未重複,是被告上開抗辯不足憑採。
4、第三、五、六項經兩造於鑑定人葛文斌前同意扣除。
(六)附表二、編號伍、部分:
1、被告抗辯:原告未施作第一項工程云云。惟鑑定人葛文斌鑑定原告施作完成,是上開抗辯不足憑採。
2、被告抗辯:第五項工程包含在附表二、編號壹、第七項工程,不應重覆請款等語。查原告就附表二、編號壹、第七項工程係以乙式計價,而非以丈量施作數量計價,自應認包括其所施作八樓頂之全部地坪墊高工程,從而原告另就三十公分長度部分之墊高工程計價,為無理由。
3、第三、四項經兩造於鑑定人葛文斌前同意扣除。第一項經鑑定人葛文斌刪除,為原告所不爭執,堪予認定。
(七)附表二、編號陸、部分:
1、被告抗辯:第二、三項包含在附表一、編號貳、第六項,不應重覆請款云云。惟查,附表一、編號貳、第六項工程係鋁窗PC防水填縫,與附表二、編號陸、第二、三項工程顯不相同,是被告上開抗辯不足憑採。
2、被告抗辯:第六項係原告拆原鎖下來,應負責再安裝云云。惟未舉證以實其說,不足採信。
3、被告抗辯:原告未施作第七項云云。惟鑑定人葛文斌鑑定原告施作完成,是上開抗辯不足憑採。
4、第一、四、八項經兩造於鑑定人葛文斌前同意扣除。第五項經鑑定人葛文斌刪除,為原告所不爭執,堪予認定。
五、被告抗辯:伊至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始能遷入系爭房屋居住,是原告遲延交屋四十一日,爰依民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系爭契約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約定,請求減少報酬一百一十八萬九千元等語。原告則以:因工程追加,伊於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合理期限內完工等語反駁之。查:
(一)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不能於約定期限完成,或未定期限,經過相當時期而未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則承攬人不能於約定或相當期限內完成工作,如有不可歸責事由,定作人自不得請求減少報酬。又關於追加工程之工期,兩造如有約定,應依其約定,如未約定,應以追加工程之項目按建築上一般正常作業所需花費之時間定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0號判決足資參照。查系爭契約第十二條固約定原告應於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完工交屋。惟兩造合意變更、追加工程項目達四十項之多,原告因而增加工作內容,致無法於原約定期限完工,當屬不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又兩造未約定變更、追加工程之工期,按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本院參酌原承攬工作項目九十七項,兩造約定工期二月餘,及各該變更、追加工程內容,認為原告完成全部工程之期限延至八十六年六月底,始屬相當期限。從而原告於八十六年六月底前未能完成工作,應無庸負遲延給付責任。是被告請求原告給付於八十六年六月份因遲延完工所生之違約金,並請求減少報酬,為無理由。
(二)參諸系爭契約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條第九項、第十二條等約定之前後順序,及上開本院認定相當完工期限。堪認係以原告是否於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完工,而非以被告是否遷入居住,認定原告是否應負該違約金給付義務。至原告依限完工後,被告進行驗收而對原告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亦無上開違約金約定之適用,而僅能按承攬相關規定規範原告之瑕疵擔保責任。查訴訟代理人王麗容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傳真予原告及證人林宜龍之函件中指摘之事項,均屬代理被告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此外未敘及原告就附表一、原約定工作,及附表二、追加工作,有何一項目係完全未施作。又兩造嗣後往來文件均針對瑕疵事項,原告於八十六年七月間施作者亦均係應被告請求從事瑕疵之修補行為。其後兩造即發生本件爭訟,並經鑑定人葛文斌鑑定原告已完成約定工作。顯見原告於八十六年六月底前確已完工,經被告進行驗收而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應無遲延完工情事,被告抗辯原告應給付違約金,並與系爭承攬報酬債務抵銷,另請求減少報酬,均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綜上,兩造之原承攬契約及追加承攬契約,工程款合計為三百零五萬八千一百二十元二角(000000+371721+188850+398471.4+136762.8+520828.4+363550+28726
6.6+42000+342390+101700+75075+6900+53905)。扣除上開理由第三項所示本院認定應減少之報酬八千四百九十七元六角(2097.6+5200+1200)後,為三百零四萬九千六百二十二元六角。按約定折扣後為二百八十九萬七千一百四十一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百分之五營業稅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承攬報酬為三百零四萬一千九百九十九元(小數點以下進位)。再扣除上開本院認定被告得抵銷之費用四十五萬八千七百九十八元(000000+9600 )後,原告就系爭承攬契約得請求之報酬為二百五十八萬三千二百零一元。則扣除被告已支付之一百四十五萬元後,原告依票據關係及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八十七萬元,及系爭承攬報酬,合計在一百一十三萬三千二百零一元範圍內,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陳述及提出之證據,於判決結果無礙,爰不一一審酌。
八、原告及被告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其中票款八十七萬元及其利息之勝訴判決,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其餘勝訴部分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假執行。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聲請免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翁昭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附表一:
┌──┬────────────────────┬─────┬─────┬────┬────┬────┐│編號│ 項 目 │ 預估數量│ 完成數量 │ 單 價 │ 估價款 │ 工程款 │├──┼────────────────────┼─────┼─────┼────┼────┼────┤│壹 │拆除工程 │ │ │ │ 168700 │ 168700 │├──┼────────────────────┼─────┼─────┼────┼────┼────┤│一 │原天花板拆除 │ │ │ │ 27000 │ 27000 │├──┼────────────────────┼─────┼─────┼────┼────┼────┤│二 │原隔間牆拆除 │ │ │ │ 46000 │ 46000 │├──┼────────────────────┼─────┼─────┼────┼────┼────┤│三 │壁及地面磁磚拆除 │ │ │ │ 32000 │ 32000 │├──┼────────────────────┼─────┼─────┼────┼────┼────┤│四 │鋁窗拆除 │ │ │ │ 6200 │ 6200 │├──┼────────────────────┼─────┼─────┼────┼────┼────┤│五 │地毯拆除 │ │ │ │ 8500 │ 8500 │├──┼────────────────────┼─────┼─────┼────┼────┼────┤│六 │外牆開窗 │ │ │ │ 6000 │ 6000 │├──┼────────────────────┼─────┼─────┼────┼────┼────┤│七 │原衣櫥門片拆除 │ │ │ │ 16000 │ 16000 │├──┼────────────────────┼─────┼─────┼────┼────┼────┤│八 │廚房隔間牆磚牆拆除 │ │ │ │ 9000 │ 9000 │├──┼────────────────────┼─────┼─────┼────┼────┼────┤│九 │廚房地坪拆除 │ │ │ │ 18000 │ 18000 │└──┴────────────────────┴─────┴─────┴────┴────┴────┘┌──┬────────────────────┬─────┬─────┬────┬────┬────┐│貳 │鋁窗及泥作工程 │ │ │ │ 390330 │ 371721 │├──┼────────────────────┼─────┼─────┼────┼────┼────┤│一 │1/2B隔間磚牆 │ 43㎡ │ 39㎡ │ 1450 │ 62350 │ 56550 │├──┼────────────────────┼─────┼─────┼────┼────┼────┤│二 │1:3PC粉光 │ 148㎡ │ 166.78㎡ │ 650 │ 96200 │ 108407 │├──┼────────────────────┼─────┼─────┼────┼────┼────┤│三 │廚房及浴廁地坪墊高 │ │ │ │ 32000 │ 32000 │├──┼────────────────────┼─────┼─────┼────┼────┼────┤│四 │廚房、浴廁防水工程 │ 74㎡ │60.079411 │ 680 │ 50320 │ 40854 ││ │ │ │(浴廁部分)│ │ │ │├──┼────────────────────┼─────┼─────┼────┼────┼────┤│五 │廚房、浴廁壁面及地面貼磁磚(不含磁磚) │ 94㎡ │ 79㎡ │ 750 │ 70500 │ 59250 │├──┼────────────────────┼─────┼─────┼────┼────┼────┤│六 │鋁窗PC防水填縫 │ 32M │ 22M │ 430 │ 13760 │ 9460 │├──┼────────────────────┼─────┼─────┼────┼────┼────┤│七 │大理石門檻 │ 3式 │ │ 1400 │ 4200 │ 4200 │├──┼────────────────────┼─────┼─────┼────┼────┼────┤│八 │大理石檯面 │ │ │ │ 26000 │ 26000 │├──┼────────────────────┼─────┼─────┼────┼────┼────┤│九 │泥作修補 │ │ │ │ 35000 │ 35000 │└──┴────────────────────┴─────┴─────┴────┴────┴────┘┌──┬────────────────────┬─────┬─────┬────┬────┬────┐│參 │天花板工程 │ │ │ │ 217910 │ 188850 │├──┼────────────────────┼─────┼─────┼────┼────┼────┤│一 │造型石膏板天花 │ 162㎡ │ 134㎡ │ 1100 │ 178200 │ 147400 │├──┼────────────────────┼─────┼─────┼────┼────┼────┤│二 │天花線板 │ 76尺 │ 65尺 │ 360 │ 27360 │ 23400 │├──┼────────────────────┼─────┼─────┼────┼────┼────┤│三 │窗帘盒 │ 13M │ 19M │ 950 │ 12350 │ 18050 │└──┴────────────────────┴─────┴─────┴────┴────┴────┘┌──┬────────────────────┬─────┬─────┬────┬────┬────┐│肆 │牆面工程 │ │ │ │ 725310 │398471.4│├──┼────────────────────┼─────┼─────┼────┼────┼────┤│一 │雙面石膏板隔間牆 │ 45㎡ │ 38㎡ │ 1150 │ 51750 │ 43700 │├──┼────────────────────┼─────┼─────┼────┼────┼────┤│二 │外玄關鞋櫃(面美耐板) │ 4.5尺 │ 0 │ 4800 │ 21600 │ 0 │├──┼────────────────────┼─────┼─────┼────┼────┼────┤│三 │玄關鞋櫃 │ 3.3尺 │ 104CM │ 5400 │ 17820 │ 18532.8││ │ │ │ =3.432尺 │ 元/尺 │ │ │├──┼────────────────────┼─────┼─────┼────┼────┼────┤│四 │造型門拱 │ │ │ │ 12000 │ 8000 │├──┼────────────────────┼─────┼─────┼────┼────┼────┤│五 │浴室門樘及門扇 │ │ │ │ 14500 │ 14500 │├──┼────────────────────┼─────┼─────┼────┼────┼────┤│六 │儲藏室門樘及門扇 │ │ │ │ 16000 │ 11000 │├──┼────────────────────┼─────┼─────┼────┼────┼────┤│七 │儲藏室層板櫃 │ │ 0 │ │ 9000 │ 0 │├──┼────────────────────┼─────┼─────┼────┼────┼────┤│八 │客廳電視櫃及壁櫃 │ 10尺 │ 310CM │ 5200 │ 52000 │ 53196 ││ │ │ │ =10.23尺 │ │ │ │├──┼────────────────────┼─────┼─────┼────┼────┼────┤│九 │客廳書櫃 │ 9.5尺 │ 235CM │ 5200 │ 49400 │ 40326 ││ │ │ │ =7.755尺 │ │ │ │├──┼────────────────────┼─────┼─────┼────┼────┼────┤│十 │客廳沙發櫃 │ 5尺 │ │ 3600 │ 18000 │ 14400 │├──┼────────────────────┼─────┼─────┼────┼────┼────┤│十一│玄關客、餐廳踢腳板 │ 80尺 │ 18M │ 180 │ 14400 │ 10692 ││ │ │ │ =59.4尺 │ 元/尺 │ │ │├──┼────────────────────┼─────┼─────┼────┼────┼────┤│十二│佣人房門樘及門扇 │ │ │ │ 11000 │ 11000 │├──┼────────────────────┼─────┼─────┼────┼────┼────┤│十三│佣人房床座 │ │ │ │ 7500 │ 0 │├──┼────────────────────┼─────┼─────┼────┼────┼────┤│十四│小孩房門樘及門扇 │ │ │ │ 16000 │ 16000 │├──┼────────────────────┼─────┼─────┼────┼────┼────┤│十五│小孩房衣櫃(面美耐板) │ 8.3尺 │ 242CM │ 5800 │ 48140 │ 46318.8││ │ │ │ =7.986尺 │ 元/尺 │ │ │├──┼────────────────────┼─────┼─────┼────┼────┼────┤│十六│小孩房書櫃(面美耐板) │ 8尺 │ 372CM │ 4200 │ 33600 │ 51559.2││ │ │ │ =12.276尺│ 元/尺 │ │ │├──┼────────────────────┼─────┼─────┼────┼────┼────┤│十七│層板櫃(面美耐板) │ 4尺 │ 0 │ 2600 │ 10400 │ 0 │├──┼────────────────────┼─────┼─────┼────┼────┼────┤│十八│小孩房踢腳板 │ 28尺 │ 890CM │ 180 │ 5040 │ 5286.6 ││ │ │ │ =29.37尺 │ 元/尺 │ │ │├──┼────────────────────┼─────┼─────┼────┼────┼────┤│十九│主臥室門樘及門扇 │ │ │ │ 16000 │ 16000 │├──┼────────────────────┼─────┼─────┼────┼────┼────┤│二十│主浴室門樘及門扇 │ │ │ │ 14500 │ 14500 │├──┼────────────────────┼─────┼─────┼────┼────┼────┤│二一│書櫃 │ 5尺 │ 0 │ 4800 │ 24000 │ 0 │├──┼────────────────────┼─────┼─────┼────┼────┼────┤│二二│衣櫃 │ 8尺 │ │ 7000 │ 56000 │ 0 │├──┼────────────────────┼─────┼─────┼────┼────┼────┤│二三│更衣室推拉門 │ │ │ │ 9500 │ 9500 │├──┼────────────────────┼─────┼─────┼────┼────┼────┤│二四│更衣室層板櫃 │ 4.5尺 │ 214CM │ 4400 │ 19800 │ 0 ││ │ │ │ =7.062尺 │ 元/尺 │ │ │├──┼────────────────────┼─────┼─────┼────┼────┼────┤│二五│書桌 │ │ │ │ 18500 │ 0 │├──┼────────────────────┼─────┼─────┼────┼────┼────┤│二六│窗檯板 │ 10尺 │ │ 460 │ 4600 │ 4600 │├──┼────────────────────┼─────┼─────┼────┼────┼────┤│二七│主臥室踢腳板 │ 63尺 │ 52尺 │ 180 │ 11340 │ 9360 │├──┼────────────────────┼─────┼─────┼────┼────┼────┤│二八│頂樓樓梯上方儲櫃 │ 10尺 │ 0 │ 4800 │ 48000 │ 0 │├──┼────────────────────┼─────┼─────┼────┼────┼────┤│二九│頂樓踢腳板 │ 24尺 │ 0 │ 180 │ 4320 │ 0 │├──┼────────────────────┼─────┼─────┼────┼────┼────┤│三十│頂樓落地推拉門 │ 17尺 │ │ 3800 │ 64600 │ 0 │├──┼────────────────────┼─────┼─────┼────┼────┼────┤│三一│防蟲噴劑 │ │ │ │ 26000 │ 0 │└──┴────────────────────┴─────┴─────┴────┴────┴────┘┌──┬────────────────────┬─────┬─────┬────┬────┬────┐│伍 │油漆工程 │ │ │ │ 211165 │136762.8│├──┼────────────────────┼─────┼─────┼────┼────┼────┤│一 │天花板及牆面ICI漆粉刷 │ 112坪 │ 300M │ 750 │ 84000 │ 68062.5││ │ │ │ =90.75坪 │ 元/坪 │ │ │├──┼────────────────────┼─────┼─────┼────┼────┼────┤│二 │門及門樘本色漆 │ 7樘 │ 6樘 │ 4500 │ 31500 │ 27000 │├──┼────────────────────┼─────┼─────┼────┼────┼────┤│三 │玄關鞋櫃本色漆 │ 3.3尺 │ 0 │ 1100 │ 3630 │ 0 │├──┼────────────────────┼─────┼─────┼────┼────┼────┤│四 │造型門拱本色漆 │ │ │ │ 6000 │ 4000 │├──┼────────────────────┼─────┼─────┼────┼────┼────┤│五 │客廳書櫃本色漆 │ 9.5尺 │ 8尺 │ 1000 │ 9500 │ 8000 │├──┼────────────────────┼─────┼─────┼────┼────┼────┤│六 │主臥室櫃本色漆 │ 8尺 │ 0 │ 1100 │ 8800 │ 0 │├──┼────────────────────┼─────┼─────┼────┼────┼────┤│七 │主臥室推拉門本色漆 │ 2樘 │ 1樘 │ 4200 │ 8400 │ 4200 │├──┼────────────────────┼─────┼─────┼────┼────┼────┤│八 │主臥室窗檯板 │ 10尺 │ 10尺 │ 180 │ 1800 │ 1800 │├──┼────────────────────┼─────┼─────┼────┼────┼────┤│九 │主臥室書櫃 │ 5尺 │ │ 1000 │ 5000 │ 0 │├──┼────────────────────┼─────┼─────┼────┼────┼────┤│十 │主臥室五斗櫃 │ 4.5尺 │ │ 850 │ 3825 │ 0 │├──┼────────────────────┼─────┼─────┼────┼────┼────┤│十一│主臥室書桌 │ │ │ │ 6000 │ 0 │├──┼────────────────────┼─────┼─────┼────┼────┼────┤│十二│全室窗帘盒 │ 13M │ 18.91M │ 330 │ 4290 │ 6240.3 │├──┼────────────────────┼─────┼─────┼────┼────┼────┤│十三│全室踢腳板噴漆 │ 238尺 │ 194尺 │ 90 │ 21420 │ 17460 │├──┼────────────────────┼─────┼─────┼────┼────┼────┤│十四│頂樓落地推拉門 │ 17尺 │ │ 1000 │ 17000 │ 0 │└──┴────────────────────┴─────┴─────┴────┴────┴────┘┌──┬────────────────────┬─────┬─────┬────┬────┬────┐│陸 │地坪工程 │ │ │ │ 529100 │520828.4│├──┼────────────────────┼─────┼─────┼────┼────┼────┤│一 │玄關地坪大理石 │ 67㎡ │ │ │ 381900 │ 381900 │├──┼────────────────────┼─────┼─────┼────┼────┼────┤│二 │全室銘木地板 │ 58㎡ │ 53.1523㎡│ 1500 │ 87000 │ 79728.4│├──┼────────────────────┼─────┼─────┼────┼────┼────┤│三 │樓梯木地板(不含立板) │ │ │ │ 45000 │ 45000 │├──┼────────────────────┼─────┼─────┼────┼────┼────┤│四 │地板墊高 │ 19㎡ │ 17.75㎡ │ 800 │ 15200 │ 14200 │└──┴────────────────────┴─────┴─────┴────┴────┴────┘┌──┬────────────────────┬─────┬─────┬────┬────┬────┐│柒 │水電及燈具工程 │ │ │ │ 429550 │ 363550 │├──┼────────────────────┼─────┼─────┼────┼────┼────┤│一 │廚房、浴廁及洗衣機冷熱水配管 │ │ │ │ 88000 │ 88000 │├──┼────────────────────┼─────┼─────┼────┼────┼────┤│二 │廚房、浴廁、洗衣機排水及糞管 │ │ │ │ 22000 │ 22000 │├──┼────────────────────┼─────┼─────┼────┼────┼────┤│三 │浴廁抽風機 │ 3式 │ │ 850 │ 2550 │ 2550 │├──┼────────────────────┼─────┼─────┼────┼────┼────┤│四 │總電錶箱更新配線 │ │ │ │ 28000 │ 28000 │├──┼────────────────────┼─────┼─────┼────┼────┼────┤│五 │蒸汽或烤箱專用迴路 │ │ │ │ 3500 │ 3500 │├──┼────────────────────┼─────┼─────┼────┼────┼────┤│六 │加壓馬達及配線 │ │ │ │ 5400 │ 5400 │├──┼────────────────────┼─────┼─────┼────┼────┼────┤│七 │冷氣主電源配線(不含配管及控制器配線) │ │ │ │ 6000 │ 6000 │├──┼────────────────────┼─────┼─────┼────┼────┼────┤│八 │對講機移位 │ │ │ │ 3500 │ 0 │├──┼────────────────────┼─────┼─────┼────┼────┼────┤│九 │警報器安裝配線 │ │ │ │ 4000 │ 4000 │├──┼────────────────────┼─────┼─────┼────┼────┼────┤│十 │衛浴安裝 │ 2式 │ │ 6000 │ 12000 │ 12000 │├──┼────────────────────┼─────┼─────┼────┼────┼────┤│十一│迴路配線 │ │ │ │ 22000 │ 22000 │├──┼────────────────────┼─────┼─────┼────┼────┼────┤│十二│電話(分機式)、電視配線 │ │ │ │ 25000 │ 25000 │├──┼────────────────────┼─────┼─────┼────┼────┼────┤│十三│插座配線 │ 34組 │ 30組 │ 600 │ 20400 │ 18000 │├──┼────────────────────┼─────┼─────┼────┼────┼────┤│十四│開關配線 │ 38組 │ 19組 │ 650 │ 24700 │ 12350 │├──┼────────────────────┼─────┼─────┼────┼────┼────┤│十五│進口開關面板 │ │ │ │ 45000 │ 12000 │├──┼────────────────────┼─────┼─────┼────┼────┼────┤│十六│燈具配線 │ 85組 │ 65組 │ 600 │ 51000 │ 39000 │├──┼────────────────────┼─────┼─────┼────┼────┼────┤│十七│嵌燈、壁燈、P.L燈、吸頂燈(不含主燈) │ 70組 │ 65組 │ 550 │ 38500 │ 35750 │├──┼────────────────────┼─────┼─────┼────┼────┼────┤│十八│熱水爐60加侖(含安裝) │ │ │ │ 28000 │ 28000 │└──┴────────────────────┴─────┴─────┴────┴────┴────┘┌──┬────────────────────┬─────┬─────┬────┬────┬────┐│捌 │雜項工程 │ │ │ │ 321000 │287266.6│├──┼────────────────────┼─────┼─────┼────┼────┼────┤│一 │鉛窗1000型 │ │ │ │ 67000 │ 67000 │├──┼────────────────────┼─────┼─────┼────┼────┼────┤│二 │頂樓木花架(加耐利板) │ 2式 │ │ │ 74000 │ 74000 │├──┼────────────────────┼─────┼─────┼────┼────┼────┤│三 │硫銅門及不鏽鋼防盜門移位 │ │ │ │ 8000 │ 8000 │├──┼────────────────────┼─────┼─────┼────┼────┼────┤│四 │玻璃、鏡子 │ │ │ │ 26000 │ 26000 │├──┼────────────────────┼─────┼─────┼────┼────┼────┤│五 │進口五金把手配件 │ │ │ │ 46000 │ 12266.6│├──┼────────────────────┼─────┼─────┼────┼────┼────┤│六 │不鏽鋼鐵捲門 │ 2式 │ │ 42000 │ 84000 │ 84000 │├──┼────────────────────┼─────┼─────┼────┼────┼────┤│七 │廚房牆面外推不鏽鋼骨料補強 │ │ │ │ 16000 │ 16000 │└──┴────────────────────┴─────┴─────┴────┴────┴────┘┌──┬────────────────────┬─────┬─────┬────┬────┬────┐│玖 │清潔工程 │ │ │ │ │ 42000 │├──┼────────────────────┼─────┼─────┼────┼────┼────┤│一 │工程施工中粗清 │ │ │ │ 12000 │ 12000 │├──┼────────────────────┼─────┼─────┼────┼────┼────┤│二 │工程完工後細清 │ │ │ │ 30000 │ 30000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 預估數量│ 完成數量 │ 單 價 │ 估價款 │ 工程款 │├──┼────────────────────┼─────┼─────┼────┼────┼────┤│壹 │被告自認部分 │ │ │ │ │ 342390 │├──┼────────────────────┼─────┼─────┼────┼────┼────┤│一 │樓梯門片/框 │ │ │ │ 16000 │ 16000 │├──┼────────────────────┼─────┼─────┼────┼────┼────┤│二 │主臥室通小孩房門片/框 │ │ │ │ 16000 │ 16000 │├──┼────────────────────┼─────┼─────┼────┼────┼────┤│三 │樓梯R.C.灌漿階梯 │ │ │ │ 14500 │ 14500 │├──┼────────────────────┼─────┼─────┼────┼────┼────┤│四 │客廳及玄關木壁板 │ │ │ │ 38500 │ 38500 │├──┼────────────────────┼─────┼─────┼────┼────┼────┤│五 │浴室臉盆下方櫃(美耐板) │ │ │ │ 36100 │ 36100 │├──┼────────────────────┼─────┼─────┼────┼────┼────┤│六 │拆除R.C.樓梯及屋頂圍牆開口 │ │ │ │ 5000 │ 5000 │├──┼────────────────────┼─────┼─────┼────┼────┼────┤│七 │八樓屋頂機房地坪墊高 │ │ │ │ 8500 │ 8500 │├──┼────────────────────┼─────┼─────┼────┼────┼────┤│八 │屋頂圍牆修補及補磚 │ │ │ │ 4200 │ 4200 │├──┼────────────────────┼─────┼─────┼────┼────┼────┤│九 │主臥室梳妝檯鋁窗更新 │ │ │ │ 11830 │ 11830 │├──┼────────────────────┼─────┼─────┼────┼────┼────┤│十 │八樓屋頂機房鋁板及鋁門組 │ │ │ │ 117380 │ 117380 │├──┼────────────────────┼─────┼─────┼────┼────┼────┤│十一│不鏽鋼樓梯、扶手及大耳朵鐵架(含安裝) │ │ │ │ 42550 │ 42550 │├──┼────────────────────┼─────┼─────┼────┼────┼────┤│十二│孩童房落地窗及窗戶加專利格子 │ │ │ │ 22800 │ 22800 │├──┼────────────────────┼─────┼─────┼────┼────┼────┤│十三│新作客廳及孩童房陽台鋁板雨遮 │ │ │ │ 37830 │ 37830 │└──┴────────────────────┴─────┴─────┴────┴────┴────┘┌──┬────────────────────┬─────┬─────┬────┬────┬────┐│貳 │木作部分 │ │ │ │ 211950 │ 101700 │├──┼────────────────────┼─────┼─────┼────┼────┼────┤│一 │主臥室通小孩房(原60CM更改為70CM) │ │ │ │ 1200 │ 0 │├──┼────────────────────┼─────┼─────┼────┼────┼────┤│二 │樓梯立板及止滑勾槽 │ │ │ │ 32000 │ 32000 │├──┼────────────────────┼─────┼─────┼────┼────┼────┤│三 │樓梯扶手 │ │ │ │ 4800 │ 4800 │├──┼────────────────────┼─────┼─────┼────┼────┼────┤│四 │主臥室門旁改半高隔屏加障子格 │ │ │ │ 6700 │ 6700 │├──┼────────────────────┼─────┼─────┼────┼────┼────┤│五 │增作窗簾盒線板及天花線板 │ │ │ │ 12500 │ 0 │├──┼────────────────────┼─────┼─────┼────┼────┼────┤│六 │主臥室內更衣室入口層板櫃(含門片) │ │ │ │ 4600 │ 0 │├──┼────────────────────┼─────┼─────┼────┼────┼────┤│七 │主臥室書桌 │ 3尺 │ │ 2800 │ 8400 │ 8400 │├──┼────────────────────┼─────┼─────┼────┼────┼────┤│八 │主臥室書櫃 │ 3尺 │ 2.5尺 │ 4800 │ 14400 │ 12000 │├──┼────────────────────┼─────┼─────┼────┼────┼────┤│九 │主臥室書櫃窗檯板 │ │ │ │ 2200 │ 0 │├──┼────────────────────┼─────┼─────┼────┼────┼────┤│十 │原估價櫃內均用玻璃層板,改為木皮層板 │ │ │ │ 8000 │ 0 │├──┼────────────────────┼─────┼─────┼────┼────┼────┤│十一│電視櫃原設計60CM延為70CM,加隱藏式門片,│ │ │ │ 14000 │ 14000 ││ │兩側高櫃加作抽屜 │ │ │ │ │ │├──┼────────────────────┼─────┼─────┼────┼────┼────┤│十二│玄關右側層板高櫃(含玻璃門片) │ │ │ │ 11500 │ 11500 │├──┼────────────────────┼─────┼─────┼────┼────┼────┤│十三│兒童房層板櫃增作門片 │ │ │ │ 7200 │ 0 │├──┼────────────────────┼─────┼─────┼────┼────┼────┤│十四│兒童房矮櫃門片改為抽屜 │ 2式 │ 2式 │ 5800 │ 11600 │ 0 │├──┼────────────────────┼─────┼─────┼────┼────┼────┤│十五│增作八樓造型牆櫃 │ │ │ │ 4000 │ 4000 │├──┼────────────────────┼─────┼─────┼────┼────┼────┤│十六│增作八樓樓梯立面壁板 │ 11.5尺 │ 11.5尺 │ 800 │ 9200 │ 0 │├──┼────────────────────┼─────┼─────┼────┼────┼────┤│十七│廚櫃加玻璃門片 │ 1式 │ │ │ 4200 │ 0 │├──┼────────────────────┼─────┼─────┼────┼────┼────┤│十八│臉盆上方燈盒(深50CM,噴砂玻璃及燈具) │ 2式 │ │ 7800 │ 15600 │ 5800 │├──┼────────────────────┼─────┼─────┼────┼────┼────┤│十九│七樓主更衣櫃木工拆、組 │ │ │ │ 4800 │ 2500 │├──┼────────────────────┼─────┼─────┼────┼────┼────┤│二十│鞋櫃加抽屜 │ │ │ │ 3800 │ 0 │├──┼────────────────────┼─────┼─────┼────┼────┼────┤│二一│電視櫃門片修改及加作展示櫃 │ │ │ │ 6600 │ 0 │├──┼────────────────────┼─────┼─────┼────┼────┼────┤│二二│小孩房加美耐板層板 │ │ │ │ 3000 │ 0 │├──┼────────────────────┼─────┼─────┼────┼────┼────┤│二三│儲藏室及傭人房地坪墊高封木心板 │ 8㎡ │ 8㎡ │ 1600 │ 12800 │ 0 │├──┼────────────────────┼─────┼─────┼────┼────┼────┤│二四│貼P.V.C地磚 │ 3坪 │ 3坪 │ 950 │ 2850 │ 0 │├──┼────────────────────┼─────┼─────┼────┼────┼────┤│二五│杉木踏板架 │ │ │ │ 3000 │ 0 │└──┴────────────────────┴─────┴─────┴────┴────┴────┘┌──┬────────────────────┬─────┬─────┬────┬────┬────┐│參 │油漆部分 │ │ │ │ 100575 │ 75075 │├──┼────────────────────┼─────┼─────┼────┼────┼────┤│一 │樓梯立板本色漆 │ │ │ │ 8500 │ 8500 │├──┼────────────────────┼─────┼─────┼────┼────┼────┤│二 │扶手本色漆 │ │ │ │ 2500 │ 0 │├──┼────────────────────┼─────┼─────┼────┼────┼────┤│三 │主臥室半高隔屏木皮木色漆 │ │ │ │ 1850 │ 1850 │├──┼────────────────────┼─────┼─────┼────┼────┼────┤│四 │線板油漆粉刷 │ 64尺 │ 64尺 │ 30 │ 1920 │ 0 │├──┼────────────────────┼─────┼─────┼────┼────┼────┤│五 │主臥室更衣層櫃木皮本色漆 │ │ │ │ 1100 │ 0 │├──┼────────────────────┼─────┼─────┼────┼────┼────┤│六 │主臥室層板高櫃 │ 4.5尺 │ │ 1100 │ 4950 │ 0 │├──┼────────────────────┼─────┼─────┼────┼────┼────┤│七 │主臥室書桌 │ │ │ │ 4000 │ 4000 │├──┼────────────────────┼─────┼─────┼────┼────┼────┤│八 │主臥室書櫃窗台板 │ │ │ │ 850 │ 0 │├──┼────────────────────┼─────┼─────┼────┼────┼────┤│九 │櫃內木皮層板 │ │ │ │ 4500 │ 0 │├──┼────────────────────┼─────┼─────┼────┼────┼────┤│十 │電視櫃背牆木皮本色漆 │ 24尺 │ 24尺 │ 720 │ 17280 │ 17200 │├──┼────────────────────┼─────┼─────┼────┼────┼────┤│十一│玄關側櫃木皮本色漆 │ 1.5尺 │ 1.5尺 │ 1100 │ 1650 │ 1650 │├──┼────────────────────┼─────┼─────┼────┼────┼────┤│十二│小孩房落地窗框、窗框及客廳不鏽鋼框刷漆 │ │ │ │ 28500 │ 28500 │├──┼────────────────────┼─────┼─────┼────┼────┼────┤│十三│不鏽鋼鐵捲箱刷漆 │ │ │ │ 7000 │ 7000 │├──┼────────────────────┼─────┼─────┼────┼────┼────┤│十四│臉盆燈盒油漆粉刷 │ 2式 │ 2式 │ 2200 │ 4400 │ 0 │├──┼────────────────────┼─────┼─────┼────┼────┼────┤│十五│八樓樓梯壁板 │ 11.5尺 │ 11.5尺 │ 450 │ 5175 │ 5175 │├──┼────────────────────┼─────┼─────┼────┼────┼────┤│十六│八樓高櫃木皮本色漆 │ │ │ │ 1200 │ 1200 │├──┼────────────────────┼─────┼─────┼────┼────┼────┤│十七│鞋櫃抽屜、電視櫃修改木皮 │ │ │ │ 2800 │ 0 │├──┼────────────────────┼─────┼─────┼────┼────┼────┤│十八│杉木踏板架 │ 2式 │ │ 500 │ 1000 │ 0 │├──┼────────────────────┼─────┼─────┼────┼────┼────┤│十九│電視櫃修改木皮展示櫃、鞋櫃加木皮面抽屜 │ │ │ │ 1400 │ 0 │└──┴────────────────────┴─────┴─────┴────┴────┴────┘┌──┬────────────────────┬─────┬─────┬────┬────┬────┐│肆 │水電部分 │ │ │ │ 18680 │ 6900 │├──┼────────────────────┼─────┼─────┼────┼────┼────┤│一 │增作傭人房及廚房間之抽風機及配線、開關 │ │ │ │ 1500 │ 1500 │├──┼────────────────────┼─────┼─────┼────┼────┼────┤│二 │公共浴室原設計有浴缸之配置,更改給水、排│ │ │ │ 6600 │ 600 ││ │水系統、電源插座及燈具出線 │ │ │ │ │ │├──┼────────────────────┼─────┼─────┼────┼────┼────┤│三 │主浴室增作保溫器電源 │ │ │ │ 680 │ 0 │├──┼────────────────────┼─────┼─────┼────┼────┼────┤│四 │頂樓增作燈具、開關、插座 │ │ │ │ 4800 │ 4800 │├──┼────────────────────┼─────┼─────┼────┼────┼────┤│五 │傭人房增作烘衣機排風管及抽風機電源 │ │ │ │ 1600 │ 0 │├──┼────────────────────┼─────┼─────┼────┼────┼────┤│六 │蒸氣室專用電源 │ │ │ │ 3500 │ 0 │└──┴────────────────────┴─────┴─────┴────┴────┴────┘┌──┬────────────────────┬─────┬─────┬────┬────┬────┐│伍 │泥作部分 │ │ │ │ 31400 │ 2800 │├──┼────────────────────┼─────┼─────┼────┼────┼────┤│一 │公共浴室變更、拆除、修補 │ │ │ │ 13500 │ 0 │├──┼────────────────────┼─────┼─────┼────┼────┼────┤│二 │八樓頂台階及貼磚 │ │ │ │ 2800 │ 2800 │├──┼────────────────────┼─────┼─────┼────┼────┼────┤│三 │主浴缸桶頭砌磚 │ │ │ │ 6500 │ 0 │├──┼────────────────────┼─────┼─────┼────┼────┼────┤│四 │主浴缸地坪R.C.墊高加防水 │ │ │ │ 4800 │ 0 │├──┼────────────────────┼─────┼─────┼────┼────┼────┤│五 │八樓頂地坪原墊高一公尺走道後增作三十公分│ │ │ │ 3800 │ 0 │└──┴────────────────────┴─────┴─────┴────┴────┴────┘┌──┬────────────────────┬─────┬─────┬────┬────┬────┐│陸 │鐵鋁件部分 │ │ │ │ 155885 │ 53905 │├──┼────────────────────┼─────┼─────┼────┼────┼────┤│一 │主臥室鋁窗更換重作凸窗(含拆除) │ │ │ │ 12500 │ 0 │├──┼────────────────────┼─────┼─────┼────┼────┼────┤│二 │廚房鋁窗加作格子 │ │ │ │ 5850 │ 5850 │├──┼────────────────────┼─────┼─────┼────┼────┼────┤│三 │八樓落地窗加作格子 │ 2樘 │ 2樘 │ 14500 │ 29000 │ 29000 │├──┼────────────────────┼─────┼─────┼────┼────┼────┤│四 │不鏽鋼扶手加立柱及橫管 │ │ │ │ 9200 │ 0 │├──┼────────────────────┼─────┼─────┼────┼────┼────┤│五 │孩童房落地窗及窗戶內窗重新訂做 │ │ │ │ 12850 │ 0 │├──┼────────────────────┼─────┼─────┼────┼────┼────┤│六 │大門換鎖 │ │ │ │ 5200 │ 5200 │├──┼────────────────────┼─────┼─────┼────┼────┼────┤│七 │客廳綜合櫃及主臥室門口強化噴砂 │ │ │ │ 13855 │ 13855 │├──┼────────────────────┼─────┼─────┼────┼────┼────┤│八 │樓梯扶手加不鏽鋼小扶手 │ │ │ │ 680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