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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6 年重訴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七九五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蘇學波 住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複代理人 鄧江山 住

黃秀禎律師送達代收人 丙○○ 住被 告 亞洲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法定代理人 壬○○ 住訴訟代理人 蔡讚燁律師被 告 癸○○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

辛○○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卯○○○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丑○○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丁○○ 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鴻鈞律師被 告 寅○○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子○○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被 告 己○○ 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

庚○○ 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甲○○ 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

居戊○○ 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裁判日期:200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