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八二四號
原 告 純一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敏敏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被 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陳威仁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溫紫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投標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訴訟事件之裁判,以本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四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四號返還保證書等事件歷審卷宗可稽。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