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勞訴字第六十一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盧慶南律師被 告 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乙 ○ 住台北市○○○路○段○○○號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林清源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