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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7 年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破字第25號聲 請 人即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鄭毓平相 對 人即破 產 人 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潼祥破產管理人 詹順貴律師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追加分配破產財團之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獲悉破產人尚有銀行存款新臺幣22元及車輛5輛,而聲請人對破產人尚有債權存在,為此聲請本院許可追加分配等語。

二、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之日起3年後始發現者,不得分配,破產法第

147 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前經破產管理人製成最後分配表,並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刊登新聞紙公告,嗣因無人異議,破產管理人乃依法予以分配,本院並於105年5月12日裁定破產終結等情,有卷附破產管理人之陳報狀、新聞紙、裁定為證。又聲請人主張本件猶有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縱屬真實,惟已逾破產終結裁定公告之日起3 年,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之債權已不得再為分配,是聲請人請求追加分配破產財團之財產,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