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五號
原 告 卯○○○
辰○○甲○○天○○乙○○○亥○○未○○○申○○戌○○酉○○丑○○癸○○己○○戊○壬○○○辛○○子○○兼共同 寅○○訴訟代理人原 告 宇○○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號五樓訴訟代理人 地○○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號五樓被 告 宙○○ 住台北市○○路○○○巷○○號四樓
(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玄○○○ 住台北市○○路○○○巷○○號四樓
(另案在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被 告 午○○ 住台北市○○街○○巷○○號五樓
丁○○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二樓丙○○ 住台北市○○○路○段○○號庚○○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四0之一號五樓巳○○ 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817室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轉讓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詳如附表㈢所示)。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就附表㈡所示會款債權之讓與行為應予撤銷。
二、陳述:㈠被告宙○○、玄○○○二人為夫妻,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至八十六年十二月間,
自任會首邀集原告參加如附表㈠所示之互助會。詎伊等自互助會開始運作以來即以人頭或假借會員名義冒名盜標,迨被告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宣告倒會,原告始知受騙,被告宙○○、玄○○○嗣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鈞院判決伊等有罪確定在案。詎被告宙○○、玄○○○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竟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以八七年孝律字第0八一九號律師函函知原告,伊等業於同年七月二十日就對於第三人陳德輝、張江秋蓮、王粟、王志輝如附表㈡所示死會會款計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之債權讓與予被告巳○○、午○○、庚○○、丁○○、丙○○等五人,企圖阻撓原告之求償權,顯有使被告宙○○、玄○○○對於原告之債權無法履行之情事,且被告巳○○、午○○、庚○○、丁○○、丙○○與原告均為互助會員,被告間之債權讓與及受益時,對於其行為有損其他債權人之權益,應為明知,為此,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之債權讓與行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債務人之行為,是否有害於債權應就各該行為之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加以觀察
,倘其行為將使債權人之債權不能受償,或增加行使困難之情形,即對債權人有害,自得訴請撤銷,而查債務人之財產係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而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追討之對象,且各債權人均居平等受償地位,此為被告巳○○等五人所自認。執是,被告宙○○、玄○○○於行使轉讓其對附表㈡所示會員之死會會款債權行為時,既明知本件受讓債權之被告巳○○等五人並無優先受償權利,被告宙○○、玄○○○已陷於無資力狀態,亦為被告巳○○等五人所明知,並為被告宙○○、玄○○○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自與互助會員協商時所自承,核被告間之行為,實已侵害同立於平等受償地位之各債權人債權。
2被告丁○○於上開刑事案件中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之一,其於受讓債權
之當時,對被告宙○○、玄○○○惡性倒會債台高築之事實知之甚明,是被告間之債權讓與,顯有侵害原告債權之故意。
3否認曾對被告宙○○、玄○○○表示附表㈡所示死會會款債權太少而不願接受債權讓與。
三、證據:提出互助會會員名單、被告宙○○與玄○○○出具之總計表、統計表、互助會會單、債權讓與契約及律師函各乙份為證(以上均為影本)。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宙○○、玄○○○部分: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對於原告之主張及所舉證據並無爭執,但因被互助會會員倒會所牽累,故被告巳○○等五人請求讓與死會會款債權,伊等即在債權讓與契約書上簽名。當時,原告有表示該等死會會款太少而不願接受債權讓與。
貳、被告巳○○、午○○、庚○○、丁○○、丙○○部分: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巳○○、午○○、庚○○、丁○○、丙○○與原告均為被告宙○○、玄○○
○所召集如附表㈠所示互助會活會會員,被告宙○○、玄○○○於經屢次催討後,同意以對附表㈡所示死會會員之會款債權,以債權讓與方式,轉讓予被告巳○○等五人,以清償會款債務。隨後,並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正式作成債權讓與契約,並委請律師將此債權讓與情事通知附表㈡所示之死會會員,並催促儘速向被告巳○○等五人給付會款。
㈡按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就既存債務為清償者,固生減少積極財產之結果,但
同時亦減少其消極財產,於債務人之資力並無影響,不得指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詐害行為(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八三九號民事判例意旨)。而被告巳○○等五人確屬附表㈠所示互助會活會會員,本具合法債權人身分,此亦為原告不爭之事實,則被告以債權人身分,本此正當權源向債務人即被告宙○○、玄○○○請求清償會款債務,本屬權利正當行使之方式,何認蓄意侵害原告之權益?蓋債務人之財產,本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追討之對象,且各債權人之債權均居平等之地位,今債務人將其中一部分之財產,用為清償債務,何能認屬損害行為之態樣?被告巳○○等五人既與原告同居債權人地位,上開債權轉讓之過程,亦係會首為清償會款債務而為,揆之上開判例意旨,原告自不得恣意指被告巳○○等五人受讓會款債權之行為,屬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詐害行為,不能因主張撤銷該債權讓與之行徑,而損及被告巳○○等五人之合法權益。且被告巳○○受讓債權,本屬合法權利之行使,亦非以損害原告之權益為目的,何能與損害債權之行徑相提並論?原告之訴並無理由。
三、證據: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律師函影本各乙件為證。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巳○○、午○○、庚○○、丁○○、丙○○均為被告宙○○、玄○○○所召集如附表㈠所示互助會活會會員,詎於互助會倒會,被告宙○○二人經以涉犯詐欺、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被告宙○○二人竟將附表㈡所示之死會會款債權讓與予被告巳○○等五人,而被告巳○○等五人於受讓時亦明知被告宙○○二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被告間之債權讓與行為,顯故意損及原告債權受償之權利,為此,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等情;被告宙○○、玄○○○抗辯稱為清償伊等倒會積欠互助會會員會款,遂應允被告巳○○等五人債權讓與之請求,而原告乃自己表示不願接受債權讓與等語;被告巳○○、午○○、庚○○、丁○○、丙○○則以伊等與原告均立於平等債權人地位,故與被告宙○○、玄○○○間債權讓與行為乃屬合法權利之行使,亦非以損害原告債權之目的而為,原告之訴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互助會會員名單、被告宙○○與玄○○○出具之總計表、統計表、互助會會單、債權讓與契約及律師函等件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雖主張被告宙○○、玄○○○於讓與附表㈡所示會款債權時,明知有害於原告債權,被告巳○○等五人於受讓時亦明知此等情事,被告間之債權讓與行為顯為故意詐害債權云云。惟附表㈡所示死會會款債權雖屬被告宙○○、玄○○○之積極財產,但債權讓與行為損及原告之活會會款債權,厥在於此債權讓與行為是否減少被告宙○○、玄○○○之積極財產或消極財產,致損害原告對於被告宙○○、玄○○○享有之活會會款債權。經查:
㈠按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撤銷權之目的,無非在於保護債權人,故必須債務人之行
為,有害於債權,債權人始得撤銷。所謂有害債權,指債務人之行為,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減弱其清償力,致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之狀態。次按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就既存債務為清償者,固生減少積極財產之結果,但同時亦減少其消極財產,於債務人之資力並無影響,不得指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詐害行為,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八三九號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㈡被告巳○○等五人與原告均為附表㈠所示互助會之活會會員,而該等互助會經會
首即被告宙○○、玄○○○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宣告倒會而停會,為兩造所不爭,被告宙○○、玄○○○與各會員間之互助會法律關係即告終止,而活會會員自斯時起取得對向被告宙○○、玄○○○之會款請求權,是被告巳○○等五人抗辯其與原告均立於同等之債權人地位等語堪認可採。又附表㈠所示互助會既已停會,被告宙○○、玄○○○於取得對已得標之死會會員會款債權之同時,對各活會會員亦負有清償義務。再附表㈡所示死會會款債權乃全部死會會款債權之一部分,被告間就此等死會債權達成債權讓與之合意,有兩造不爭之債權讓與契約書及律師函為憑,被告宙○○、玄○○○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將債權讓與被告巳○○等五人後,積極財產固然減少,但被告宙○○、玄○○○所負擔之活會會款債務亦同時減少,就整體而言,被告宙○○、玄○○○之資力並不生增減,自無所謂詐害問題發生。況徵之原告所提附表㈡所示死會會款數額,被告宙○○、玄○○○對被告午○○、庚○○、丁○○、丙○○之活會會款債務計達六百十二萬元,而所享有之附表㈡所示死會會款債權僅為三百五十萬元,被告宙○○、玄○○○以較少之死會會款債權讓與予被告巳○○等五人,反而減少較多活會會款債務,被告宙○○、玄○○○之消極財產減少甚多,對於原告之活會會款債權並無不利益,揆之首揭說明,被告間之債權讓與行為,不得謂為詐害行為,應非撤銷權行使之對象。
㈢被告宙○○、玄○○○原即負有清償活會會員債務之義務,而被告巳○○等五人
亦享有請求給付活會會款之權利,被告間達成債權讓與,乃清償債務方式之一,且被告係以較少債權數額清償較多之債務,難認有侵害原告活會會款債權情事,從而,上開債權讓與行為,核與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有間。
㈣綜上,原告本於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之債權讓與行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附表㈠
甲、起會日期:八十三年十月十日開標日期:每月十、二十、三十日方式:採內標制會款:每人次每期新臺幣一萬元會首:宙○○會員:一二三人次,編號姓名(別號)如後列:
001黃玉鶴 002美 珠 003美 珠 004美 珠 005玉 華006阿 雪 007柯文彬 008柯文彬 009科文彬 010柯文彬011柯文彬 012柯文彬 013張小美 014秋 蓮 015美如016美 如 017德 輝 018德 輝 019智 子 020林煥知021陳佳貞 022辰○○ 023楊阿雪 024阿 花 025鄂美意026鄂美意 027鄂美意 028林清義 029林清義 030子○○031子○○ 032子○○ 033陳麗娜 034陳麗娜 035陳麗娜036沈阿霞 037沈阿霞 038沈阿霞 039沈阿霞 040沈阿霞041阿 雪 042阿 鳳 043阿 鳳 044阿 鳳 045己○○046己○○ 047林明月 048林明珠 049己○○ 050翠 蘭051明 珠 052黃慧雪 053蔡 熟 054阿 惠 055王張里056謝金田 057謝金田 058阿 霞 059貴 女 060貴 女061貴 女 062貴 女 063哈 路 064林 美 065阿 蘭066吳玉萍 067陳麗枝 068辰○○ 069陳盆花 070米 粉071米 粉 072米 粉 073米 粉 074米 粉 075林清龍076林清龍 077黃玉霜 078高淑娟 079楊太太 080陳喜平081戌○○ 082陳照榮 083酉○○ 084楊貴銀 085亥○○086楊貴玉 087申○○ 088申○○ 089未○○○ 090梁太太091梁太太 092翁美玉 093仁 里 094阿 英 095阿 英096王銘秀 097林玲珠 098美 華 099美 華 100辛○○101辛○○ 102辛○○ 103林金枝 104林金枝 105林金枝106林金枝 107明 芬 108財 娥 109蘇阿雄 110蘇阿雄111月 雪 112阿 妙 113李太太 114李太太 115蘭 英116彩 秀 117李進德 118林清龍 119寅○○ 120寅○○121麗 珠 122美 華 123阿 蘭
乙、起會日期: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開標日期:每月一日、十五日方式:採內標制會款:每人次每期新臺幣一萬元會首:玄○○○會員:九十人次,編號姓名(別號)如後列:
001黃玉霜 002劉 勇 003蘇金子 004仁 里 005仁 里006仁 里 007梁太太 008梁太太 009貴 女 010貴 女011貴 女 012沈 霞 013沈 霞 014四 霞 015四 霞016四 霞 017麗 枝 018美 如 019美 如 020楊太太021楊太太 022戌○○ 023戌○○ 024楊太太 025楊太太026劉秋波 027劉秋波 028劉秋波 029秋 蓮 030阿 月031萬里嫂 032明 珠 033阿 娥 034阿 娥 035阿 娥036陳國民 037陳芳明 038劉瑞文 039陳子彬 040陳子彬041阿 貴 042月 雲 043金 枝 044金 枝 045明 通046明 通 047胡美麗 048胡美麗 049柯文彬 050柯文彬051柯文彬 052柯文彬 053柯文彬 054財 娥 055何東東056美 英 057阿 龍 058麗 花 059蘭 英 060美 雀061林 美 062清 文 063阿 西 064阿 桃 065王太太066林 美 067 妙 068 蘭 069萬 發 070萬 發071國 誠 072國 誠 073三 嫂 074 琴 075 琴076阿 瑞 077李進德 078金 田 079阿 鳳 080阿 鳳081芳 清 082國 誠 083智 子 084明 份 085明 份086林啟鐘 087張玉發 088張玉發 089劉先生 090哈 路
丙、起會日期: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開標日期:每月五日開標一次,八十六年起端午、中秋、過年各加標一次方式:採內標制會款:每人次每期新臺幣二萬元會首:玄○○○會員:五十一人次,編號姓名(別號)如後列:
001德 輝 002四樓阿霞 003翠 蘭 004貴 女 005萬 發006萬 發 007麗 娜 008麗 娜 009理髮藍寬 010米 粉011阿 鳳 012阿 妙 013王銘秀 014王銘秀 015高淑娟016范振湘 017張小美 018張小美 019王太太 020黃宛如021黃玉葉 022阿 娥 023阿 娥 024仁 義 025仁 義026隆運西點 027楊太太 028戌○○ 029陳日倩 030陳日倩031金 枝 032明 通 033清 芳 034清 文 035清 文036清 文 037林清龍 038楊太太 039阿 英 040阿 英041阿 英 042財 娥 043明 芬 044明 珠 045秋 蓮046張慧慈 047張慧慈 048阿 秀 049阿 秀 050四樓阿霞051玄○○○
丁、起會日期:八十六年七月五日開標日期:八十六年七月五日至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每月五、二十五日各開
標一次,八十七年三月十日至八十九年七月十日每月十、二十、三十日各開標一次方式:採內標制會款:每人次每期新臺幣一萬元會首:玄○○○會員:一○一人次,編號姓名(別號)如後列:
001蔡阿鳳 002王志輝 003阿 英 004蔡 熟 005鄭阿財006蔡月華 007午○○ 008廖碧珠 009李阿梅 010陳佳貞011陳月倩 012陳月倩 013陳月倩 014陳月倩 015陳日倩016陳日倩 017癸○○ 018貴 女 019貴 女 020貴 女021貴 女 022貴 女 023林金枝 024林金枝 025林金枝026林金枝 027李明霞 028李月霞 029胡麗秋 030胡麗秋031胡美麗 032胡美麗 033辛○○ 034辛○○ 035玉 霜036黃宛如 037黃宛如 038德 輝 039美 華 040美 華041美 華 042陳雅玲 043陳雅玲 044丙○○ 045張尚文046林啟鐘 047阿 英 048麗 珠 049麗 珠 050客 人051張進發 052張進發 053米 粉 054米 粉 055米 粉056阿 英 057阿 英 058阿 英 059金 田 060金田清雲061金田清雲 062萬 發 063萬 發 064萬 發 065麗 娜066麗 娜 067麗 娜 068麗 娜 069王明雄 070林明珠071己○○ 072林明月 073己○○ 074己○○ 075王志狄076沈 霞 077沈 霞 078沈 霞 079仁 義 080仁 義081王銘秀 082王銘秀 083楊 福 084楊 福 085林清榮086明 份 087明 份 088美 珠 089美 珠 090寶 娥091素 霞 092周健南 093周淑女 094周麗玲 095阿 英096明 珠 097霞(四樓)098仁 里 099仁 里 100玉 華101玉 華附表㈡
一、債權額:甲會─陳德輝:十萬元
張江秋連:八萬元王粟:四萬元乙會─張江秋連:三十九萬元
王粟:三十九萬元丙會─陳德輝:七十萬元丁會─陳德輝:九十萬元
王志輝:九十萬元
二、債務額:午○○:八十八萬元(午○○與巳○○共同參加互助會)
丁○○:二百四十八萬元庚○○:二百二十萬元丙○○:五十六萬元附表㈢訴訟費用之負擔:
一、原告卯○○○、辰○○、天○○、戌○○、亥○○、酉○○各負擔百分之三。
二、原告丑○○、戊○、乙○○○、甲○○各負擔百分之五。
三、原告壬○○○、辛○○各負擔百分之六。
四、原告寅○○負擔百分之七。
五、原告子○○負擔百分之八。
六、原告宇○○、己○○各負擔百分之十。
七、原告未○○○負擔百分之十二。
八、原告癸○○負擔百分之一。
九、原告申○○負擔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