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九號
原 告 研究苑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被 告 保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二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二被 告 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二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基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