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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7 年重訴字第 1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九號

原 告 研究苑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被 告 保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二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二被 告 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二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基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基金等
裁判日期:200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