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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 年勞訴字第 1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丁○○

癸○○巳○○申○○甲○○張恆裕庚○○丙○○午○○未○○己○○卯○○丑○○子○○辰○○壬○○乙○○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被 告 亞太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之九

送達地址:台北市○○區○○路○○○巷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寅○○ 住同右

謝裕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所示之總金額。

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原告各別負擔如附表一、所示千分比數,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各別以附表一、所示擔保金額供擔保後,均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如附表一、所示總金額分別為原告供擔保後,均得免假執行。

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附表二所示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總金額。

(二)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原告自附表四所示任職日期受雇於被告。被告積欠全體員工八十八年二月份薪資,經員工代表多次與被告協調,被告一再遲延給付,未能按保證日期發放,原告遂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聯名提出報告書予總經理翟東海,希望其即時發放薪資,否則自次日起暫時返家待命,並非為停工之表示。但其未予批示,是原告翌日仍上班。詎被告於同年月二十四日董事長辛○○擅自公告謂:「::特此公告日起暫停勞資關係,靜待司法解決,並同時告示,即日起為保全公司財產,未經本公司之同意,不得擅自進入本公司各營業場所」。原告在該意思不明之情形下,不敢隨便曠工,仍於當日正常上班。詎被告未與原告溝通,次日總經理翟東海、董事長辛○○聯名公告謂:「本公司自即日起進行內部精簡整頓,為使公司能順利運作,本公告列明各單位人員,請即日起依規定於正常上班時間上班。」,是日起,非列名於公告上之員工(包括全部一級主管)即遭被告於電腦刪除員工編號,致無法刷卡進入公司上班。被告總經理嗣後通知上開公告上班之員工於同年月二十六日開會,會議中宣佈於同年月三十一日告知如何解決二月份薪資問題,迄該日始對其留任之員工允諾在年底前分期清償二月份薪資,對遭排除上班之原告自無拘束力。是被告終止系爭僱傭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其終止之意思表示無效,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仍有效存在。嗣原告子○○、辰○○、乙○○、壬○○分別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四月一日、三月十五日、五月十日辭職。其餘原告則主張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終止僱傭契約。

(二)按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原告無法進入公司上班,係可歸責於被告,原告遂扣除附表三、所示於他處服勞務所得薪資後,本於僱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積欠之薪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預告工資及資遣費。(計算式如附表四所示)

(三)原告戊○於八十八年八月代表二十三名員工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聲請協調,提議恢復工作,或自八月份終止僱傭契約,被告給付積欠薪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然被告未予承諾。該局又於同年月二十四日依行政院勞委會指示協調,被告亦未置理,遂函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二二四二二號),並經該署聲請簡易處刑(八十九年北簡字第三六四號)。

(四)原告丙○○、錢昱新、未○○、己○○雖於八十八年三月間申請留職停薪(未定期限),但被告未通知渠等復職。

(五)被告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公告後,原告辰○○、壬○○有繼續上班。原告甲○○則向總經理請求先清償二、三月份薪資,被告不理睬,故其在家中等待被告之決定,嗣其於同年月三十日欲上班,卻無法進入。

(六)原告丁○○、張恆裕未收到免職人事命令。且被告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非法解雇,何來免職。被告實對渠等聯名陳請不滿,總經理始為免職處分。況原告丁○○向被告借支零用金,何來侵占罪。另免職僅是免除主管職務,另安排職務,故渠等仍屬被告之員工。

(七)原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之補充理由狀向被告提出終止系爭僱傭契約之日期為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再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對被告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三、證據:提出公告、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開會通知單、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議紀錄、台北市政府刑事案件移送書稿、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開會通知、存證信函、自訴狀、中央健康保險局簡復函、薪資清冊、服務證明書、勞工保險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工程師聘僱合約書、國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影本。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免於假執行。

二、陳述:

(一)自認兩造間之僱傭契約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被告積欠八十八年二、三月份薪資。

(二)被告於八十七年底受金融風暴影響,金融機構取消原欲核貸之款項,並追繳原先之貸款。加之航空業激烈競爭,導致被告經營陷入困境,財務發生危機,無法如期發放八十八年二月份之員工薪資。經被告積極尋求新投資者加入,並與員工代表八人協調溝通,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達成協議,自同年三月份起薪資正常發放,二月份積欠之薪資則於同年十二月底以前分期發放。翌日員工代表推翻協議,並張貼五十名員工簽名之報告,表明全體員工自同年月二十四日起暫時返家待命。被告之總經理、副總經理個別與員工溝通,希望渠等共體時艱,其中大部分員工表示願繼續依規定上班,部分員工則表明對被告喪失信心,不願再上班,欲另謀他就。其中原告丁○○、巳○○、申○○、張恆裕、庚○○、丙○○、錢昱新、未○○、卯○○已至其他公司任職。顯見原告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終止僱傭契約,非被告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被告遂於同年月二十四日公告願繼續上班之四十九名員工即日起依規定上班,另與不願上班之員工暫停勞資關係,靜待司法解決,並自翌日起取消門禁卡。

(三)原告終止僱傭契約後,即要求被告發給資遣費,並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致該局將被告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是原告主張僱傭關係存在,前後矛盾。。

(四)原告甲○○表明願繼續上班,經被告公告請渠等依規定上班,惟其嗣又自行辭職,不依規定上班,且另謀他就,故兩造之僱傭關係已不存在,其不得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五)原告丙○○、錢昱新、未○○、己○○向被告申請留職停薪,迄今尚未表明恢復上班,故渠等與被告間雖有僱傭關係,亦不得請求給付薪資。

(六)原告丁○○向被告暫支機務處需用之零用金,原告張恆裕收取客戶租機費十萬元,竟均侵占入己,遭被告依人事規章第十四.三.六、十四.四.一規定,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發布人事命令予以免職。原告張恆裕更為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

(七)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者,其先決條件係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本件原告自行離職,非被告終止僱傭契約,故原告請求預告期間工資,依法即屬無據。

(八)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本件原告依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僱傭契約,自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九)原告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表示有離職意思。

三、證據:報告、公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書、人事命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函、協商結果紀要、收據、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五號刑事判決書、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六號刑事判決查詢結果、人事規章、借款條等影本。聲請傳訊證人翟東海。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二二號、二六六00號偵查卷宗、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五號刑事卷宗。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附表四、所示任職日期起受雇於被告,嗣被告積欠全體員工八十八年二月份薪資,部分員工於同年三月二十三日聯名提出報告書予總經理翟東海,表示因被告未發放薪資,員工自次日起暫時返家待命,等候通知。然總經理未回覆,員工翌日仍上班。詎被告於同年月二十四日公告:即日起暫停勞資關係,靜待司法解決,且為保全被告財產,未經其同意,不得擅自進入各營業場所。次日總經理及董事長辛○○聯名公告:自即日起進行內部精簡整頓,本公告列明各單位人員即日起依規定於正常上班時間上班。未列名之原告(除原告甲○○外)則遭被告於電腦刪除員工編號,致無法刷卡上班;又被告積欠原告(除原告卯○○外)八十八年二、三月份薪資如附表二所示金額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公告、薪資清冊、服務證明書、勞工保險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工程師聘僱合約書等影本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至原告卯○○主張被告積欠其八十八年二月份薪資二萬九千九百元等語,與上開薪資清冊記載其當月應領薪資為二萬九千八百元不符,原告卯○○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自應以薪資清冊之記載為準。

二、被告係從事運輸業務,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系爭僱傭契約應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並為被告所是認,堪予認定。又被告抗辯:兩造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達成於年底前分期清償二月份薪資之協議;上開報告書係員工終止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經被告於次日協調無效,嗣後原告亦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至他處服勞務,另上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之公告載明請原告甲○○依規定上班,惟其未到職,故兩造之僱傭契約自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終止等語。原告則否認達成協議及契約終止。經查:

(一)原告戊○、丙○○、午○○、未○○、己○○、丑○○未具名於上開報告書,無從認為該報告書係渠等之意思表示。

(二)被告抗辯兩造有上開協議云云,固據證人翟東海證明屬實。惟查,證人翟東海係被告之總經理,為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定義公司之負責人,代理被告行使及履行系爭僱傭契約之權利義務,則其所為之證言,相當於被告自身之陳述,則上開有利於被告之陳述,尚難遽信。又證人翟東海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二二號被告被控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之訊問程序證稱:八十八年一月間與新投資人及員工溝通,希望在年底前發放二月份薪資完畢,但有的員工同意,有的不同意,接著在同年三月二十三日有些員工上了報告,說要暫時返家待命等語。被告於同年十月二十七日提出之答辯狀亦為類似之答辯,經本院調閱該偵查卷宗查核在案。顯見非全體員工與被告達成分期清償之協議。再查,證人翟東海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告:於同年月三十一日宣達解決二月份薪資之方案;同年月三十一日公告:被告承諾在十二月底前分期補發完畢。有原告提出各該公告影本為證。然該公告係被告單方之意思表示,無從認為員工已同意。且當時原告(除原告甲○○外)因被告取消門禁卡效力而無法上班,自難認渠等同意被告分期清償薪資。

(三)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僱傭契約屬雙務契約,受僱人服勞務之義務,與雇用人給付報酬之義務,屬對待給付關係。又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於繼續性之僱傭契約,僱用人於受領受僱人之勞務給付後,無正當理由而不給付報酬者,受僱人以僱用人已不足信賴,其有不能受對待給付之虞,為維護自身之利益而拒絕履行嗣後之勞務給付義務,衡諸誠實信用原則及類推適用上開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規定,自難謂為不當。參諸上開報告書內容,具名之員工係以被告遲未給付薪資,對被告之支付能力喪失信心,而拒絕繼續服勞務。揆諸前揭說明,具名之員工應係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尚難認有終止僱傭契約之意思。且因具名之原告拒絕繼續服勞務核無不當,渠等事實上仍繼續上班,並未拒絕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則被告以公告表示暫停勞資關係,並拒絕各該原告繼續提供勞務,顯無正當理由,自不生暫停之效力。

(四)原告甲○○固自認未依公告上班。惟其陳稱因請求被告先清償二、三月份薪資,被告未置理,故未上班等語。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原告甲○○先允諾繼續服務勞務後,再以口頭或書面請辭,揆諸前揭說明,亦僅能認為其係合法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故僱傭契約亦未終止。

(五)原告曾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協調本件勞資爭議案件,經該局於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召開協調會議,原告主張系爭僱傭關係存在,請求被告恢復原職及給付薪資。另原告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陳情,經該委員會於同年月十六日再召開協調會議,原告陳情要點包括:確認僱傭關係是否存續;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會議結論為:請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積欠工資部分;被告表明自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暫時停止勞雇關係,請被告依法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並請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妥處;上開暫時停止是否即為終止勞雇關係之意思表示,請循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程序處理。嗣因兩造未達成協議,台北市政府遂以原告主張若被告係終止勞動契約,則被告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發給資遣費為由,函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並經該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另原告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對被告寄發之存證信函,亦均在指責被告拒絕原告提供勞務,損害原告之工作權,要求被告依法給付薪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及損害賠償。有原告提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開會通知單、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議紀錄、台北市政府刑事案件移送書稿、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偵查案件查核屬實。顯見原告係因兩造之權利義務關係混沌不明,為保護本身之權益,乃同時要求被告依法履行僱傭契約,或依法辦理資遣,尚難解為原告因而接受被告片面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或原告對被告為終止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僅堪認為原告以被告給付積欠薪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為條件,始同意終止兩造之僱傭契約。今該條件並未成就,自難謂兩造之僱傭關係業已終止。

(六)按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民法第二百三十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違約未給付薪資,又以公告及取消門禁卡效力之方式,拒絕原告(除原告甲○○外)提供勞務。則無論各該原告是否試圖進入公司上班,均應認為原告未為勞務之給付,係不可歸責於渠等之事由,被告則有怠於受領勞務情事。則按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顯見受僱人於僱用人受領遲延狀態下,另行尋得其他工作,僅係發生僱用人得自報酬給付中扣除該部分利益之效果,不會使僱用人受領遲延之狀態終止,當然亦不得解為僱傭關係自此消滅。至原告甲○○部分,因被告已表示願意受領其提供之勞務,而原告甲○○未立即提供勞務,其復未舉證證明其嗣後表示願提供勞務,然被告拒絕之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僅發生被告之受領遲延狀態終了,原告甲○○不能再請求被告給付其未服勞務期間之薪資之效果,尚不致使兩造之僱傭關係因而消滅。

三、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原告主張:因被告未依約給付薪資,故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終止系爭僱傭契約。被告則否認原告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並以:原告丁○○、張恆裕侵占公款,已遭被告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免職;原告丙○○、錢昱新、未○○、己○○留職停薪,迄今未復職等語置辯。查:

(一)被告提出借款條影本,僅堪認定原告丁○○有以機務處處長身分,向被告支領零用金及費用之事實,尚不足證明其有侵占行為。則被告據以處分免職,應有未合。

(二)原告張恆裕涉有侵占客戶給付之租機費十萬元罪嫌,固經被告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五號刑事判決書、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六號刑事判決查詢結果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查核在案。然按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提出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製作之免職處分人事命令影本,經原告丁○○、張恆裕否認已受通知。被告亦未證明曾送達免職之通知予該二原告,揆諸前揭規定,難認已生免職之效力。再查,兩造自八十八年三月發生本件爭議時起,歷經多次協調,被告未曾執上開免職之抗辯,迄至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本案言詞辯論期日始具狀抗辯,堪認上開人事命令係被告臨訟製作,自不足認為被告與原告丁○○、張恆裕之僱傭契約,因被告處分免職而消滅。

(三)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工依上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迄至八十九年三月份止仍未依約給付薪資予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七、八、十三、十四之原告,各該原告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僱傭契約。查渠等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提出之補充理由狀載明向被告為終止系爭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該繕本於同年月六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應於斯時起發生通知之效力,僱傭契約亦因終止意思表示生效而消滅。至原告表示回溯自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終止契約,於法固有未合,惟此係原告拋棄自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三月六日止之薪資及年資利益,尚無礙僱傭契約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終止之法律效果。

(四)原告甲○○亦以上開補充理由狀對被告為終止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惟查被告僅積欠原告甲○○八十九年二、三月份薪資,原告甲○○於該違約情事發生之日起已逾三十日始對被告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自不生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法定終止之效力。縱認原告甲○○係為終止契約之要約,然被告未予承諾,自亦不生合意終止之效力。是原告甲○○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應堪認定。

(五)原告丙○○、錢昱新、未○○、己○○自認於八十八年三月初申請留職停薪(未定期限),但以被告未通知渠等復職反駁之。經查,參諸被告提出之人事規章,其第十二章第12.1.2條規定:留職停薪期滿,未向公司申請復職時,自期間屆滿時起,以自動辭職論。第12.1.3條規定: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予計算;期間內有關薪資、獎金及保險、升等、調薪等相關福利全部停止享有。第12.2.2條規定:

申請復職者,須於預定復職日前十五天辦妥復職手續,逾期者且未完成手續者,以自動離職。是受僱人欲終止留職停薪,回復原任職務者,必須自行向被告申請復職,被告並無義務通知其復職。今原告丙○○、錢昱新、未○○、己○○未申請復職,留職停薪狀態顯然尚未終止。被告於渠等留職停薪期間無給付薪資之義務,而僅積欠渠等八十九年二、三月份薪資。則原告丙○○、錢昱新、未○○、己○○於該違約情事發生之日起已逾三十日,始以上開補充理由狀對被告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亦不生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法定終止之效力。縱認渠等係為終止契約之要約,然被告未予承諾,亦不生合意終止之效力。是應認原告丙○○、錢昱新、未○○、己○○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仍有效存在。

四、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二、所示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之薪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等語。查:

(一)原告甲○○、丙○○、錢昱新、未○○、己○○與被告間之僱傭契約尚未終止,自無請求被告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餘地。是渠等該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原告癸○○於八十八年二、三月間之薪資,均包括飛行加給三萬一千六百七十四元,有上開薪資清冊可稽。被告自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命令暫停所有飛機之飛行任務運作,有被告提出該局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標準四

(88)字第09484 號函影本附卷可憑。原告癸○○自斯時起亦遭被告拒絕提供勞務。堪信原告癸○○自八十八年四月起不可能因執行飛行任務而獲得飛行加給,是其自斯時起至僱傭契約終止時止,每月得領取之薪資應為五萬三千三百二十六元。另原告卯○○之月薪為二萬九千八百元,亦經本院認定在案。

(三)按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遲延受領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七、八、十三、十四原告提供之勞務,業據本院認定在案,是部分原告自認並自行扣除渠等向他處服勞務而取得之利益後,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七、八、十三、十四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自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之薪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癸○○、卯○○超過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有預告期間,且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本件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三、十四原告係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與上開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之規定不符。是各該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預告期間工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是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三、十四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尚無不合。從而按附表三所示各該原告任職日期計算渠等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年資,再按上開規定計算資遣費之計算基數後。又按前開本院認定各該原告之每月薪資,及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一個月平均工資。可知各該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資遣費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計算式如附表三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兩造其餘陳述及提出之證據,於判決結果無礙,爰不一一審酌。

六、原告及被告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翁昭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附表一:

┌──┬────┬───────────────┬────┬──────┬────┬────┐│編號│原 告│ 項 目 │金 額 │ 總 金 額│執行擔保│千分比數│├──┼────┼───────────────┼────┼──────┼────┼────┤│一 │戊○ │88.02.01-88.03.24薪資 │54040 │ 592607 │ 197000 │ 五 ││ │ │88.04.01-89.01.31薪資 │428000 │ │ │ ││ │ │資遣費 │110567 │ │ │ │├──┼────┼───────────────┼────┼──────┼────┼────┤│二 │丁○○ │88.02.01-88.03.24薪資 │128140 │ 779509 │ 259000 │ 十五 ││ │ │88.04.01-89.01.31薪資 │383000 │ │ │ ││ │ │資遣費 │268369 │ │ │ │├──┼────┼───────────────┼────┼──────┼────┼────┤│三 │癸○○ │88.02.01-88.03.24薪資 │133000 │ 748857 │ 249000 │七十四 ││ │ │88.04.01-89.01.31薪資 │533260 │ │ │ ││ │ │資遣費 │82597 │ │ │ │├──┼────┼───────────────┼────┼──────┼────┼────┤│四 │巳○○ │88.02.01-88.03.24薪資 │70740 │ 195688 │ 65000 │ 七 ││ │ │資遣費 │124948 │ │ │ │├──┼────┼───────────────┼────┼──────┼────┼────┤│五 │申○○ │88.02.01-88.03.24薪資 │56700 │ 159417 │ 53000 │ 六 ││ │ │資遣費 │102717 │ │ │ │├──┼────┼───────────────┼────┼──────┼────┼────┤│六 │甲○○ │88.02.01-88.03.24薪資 │66040 │ 66040 │ 22000 │二十五 │├──┼────┼───────────────┼────┼──────┼────┼────┤│七 │張恆裕 │88.02.01-88.03.24薪資 │105640 │ 604225 │ 201000 │ 九 ││ │ │88.04.01-89.01.31薪資 │373400 │ │ │ ││ │ │資遣費 │125185 │ │ │ │├──┼────┼───────────────┼────┼──────┼────┼────┤│八 │庚○○ │88.02.01-88.03.24薪資 │77940 │ 253798 │ 84000 │ 五 ││ │ │88.04.01-89.01.31薪資 │64000 │ │ │ ││ │ │資遣費 │111858 │ │ │ │├──┼────┼───────────────┼────┼──────┼────┼────┤│九 │丙○○ │88.02.01-88.03.24薪資 │77040 │ 77040 │ 25000 │二十四 │├──┼────┼───────────────┼────┼──────┼────┼────┤│十 │午○○ │88.02.01-88.03.24薪資 │62640 │ 62640 │ 20000 │ 二十 │├──┼────┼───────────────┼────┼──────┼────┼────┤│十一│未○○ │88.02.01-88.03.24薪資 │62640 │ 62640 │ 20000 │ 二十 │├──┼────┼───────────────┼────┼──────┼────┼────┤│十二│己○○ │88.02.01-88.03.24薪資 │73440 │ 73440 │ 24000 │二十三 │├──┼────┼───────────────┼────┼──────┼────┼────┤│十三│卯○○ │88.02.01-88.03.24薪資 │53640 │ 304136 │ 101000 │ 四 ││ │ │88.04.01-89.01.31薪資 │163040 │ │ │ ││ │ │資遣費 │87456 │ │ │ │├──┼────┼───────────────┼────┼──────┼────┼────┤│十四│丑○○ │88.02.01-88.03.24薪資 │57240 │ 412340 │ 137000 │ 二 ││ │ │88.04.01-89.01.31薪資 │318000 │ │ │ ││ │ │資遣費 │37100 │ │ │ │├──┼────┼───────────────┼────┼──────┼────┼────┤│十五│子○○ │88.02.01-88.03.20薪資 │43000 │ 43000 │ 14000 │ 0 │├──┼────┼───────────────┼────┼──────┼────┼────┤│十六│辰○○ │88.02.01-88.03.31薪資 │83400 │ 83400 │ 27000 │ 0 │├──┼────┼───────────────┼────┼──────┼────┼────┤│十七│乙○○ │88.02.01-88.03.15薪資 │37200 │ 37200 │ 12000 │ 0 │├──┼────┼───────────────┼────┼──────┼────┼────┤│十八│壬○○ │88.02.01-88.02.28薪資 │54800 │ 54800 │ 18000 │ 0 │└──┴────┴───────────────┴────┴──────┴────┴────┘附表二:

┌──┬────┬───────────────┬────┬──────┐│編號│原 告│ 項 目 │金 額 │ 總 金 額│├──┼────┼───────────────┼────┼──────┤│一 │戊○ │88.02.01-88.03.24薪資 │54040 │ 621140 ││ │ │88.04.01-89.01.31薪資 │428000 │ ││ │ │預告工資 │28533 │ ││ │ │資遣費 │110567 │ │├──┼────┼───────────────┼────┼──────┤│二 │丁○○ │88.02.01-88.03.24薪資 │128140 │ 867773 ││ │ │88.04.01-89.01.31薪資 │383000 │ ││ │ │預告工資 │82300 │ ││ │ │資遣費 │274333 │ │├──┼────┼───────────────┼────┼──────┤│三 │癸○○ │88.02.01-88.03.24薪資 │133000 │ 0000000 ││ │ │88.04.01-89.01.31薪資 │850000 │ ││ │ │預告工資 │56667 │ ││ │ │資遣費 │134583 │ │├──┼────┼───────────────┼────┼──────┤│四 │巳○○ │88.02.01-88.03.24薪資 │70740 │ 237765 ││ │ │預告工資 │39300 │ ││ │ │資遣費 │127725 │ │├──┼────┼───────────────┼────┼──────┤│五 │申○○ │88.02.01-88.03.24薪資 │56700 │ 193200 ││ │ │預告工資 │31500 │ ││ │ │資遣費 │105000 │ │├──┼────┼───────────────┼────┼──────┤│六 │甲○○ │88.02.01-88.03.24薪資 │66040 │ 207423 ││ │ │預告工資 │31867 │ ││ │ │資遣費 │109516 │ │├──┼────┼───────────────┼────┼──────┤│七 │張恆裕 │88.02.01-88.03.24薪資 │105640 │ 653539 ││ │ │88.04.01-89.01.31薪資 │373400 │ ││ │ │預告工資 │46533 │ ││ │ │資遣費 │127966 │ │├──┼────┼───────────────┼────┼──────┤│八 │庚○○ │88.02.01-88.03.24薪資 │77940 │ 282665 ││ │ │88.04.01-89.01.31薪資 │64000 │ ││ │ │預告工資 │28867 │ ││ │ │資遣費 │111858 │ │├──┼────┼───────────────┼────┼──────┤│九 │丙○○ │88.02.01-88.03.24薪資 │77040 │ 216140 ││ │ │預告工資 │28533 │ ││ │ │資遣費 │110567 │ │├──┼────┼───────────────┼────┼──────┤│十 │午○○ │88.02.01-88.03.24薪資 │62640 │ 175740 ││ │ │預告工資 │23200 │ ││ │ │資遣費 │89900 │ │├──┼────┼───────────────┼────┼──────┤│十一│未○○ │88.02.01-88.03.24薪資 │62640 │ 175740 ││ │ │預告工資 │23200 │ ││ │ │資遣費 │89900 │ │├──┼────┼───────────────┼────┼──────┤│十二│己○○ │88.02.01-88.03.24薪資 │73440 │ 206000 ││ │ │預告工資 │27200 │ ││ │ │資遣費 │105400 │ │├──┼────┼───────────────┼────┼──────┤│十三│卯○○ │88.02.01-88.03.24薪資 │53820 │ 327453 ││ │ │88.04.01-89.01.31薪資 │164000 │ ││ │ │預告工資 │19933 │ ││ │ │資遣費 │89700 │ │├──┼────┼───────────────┼────┼──────┤│十四│丑○○ │88.02.01-88.03.24薪資 │57240 │ 422940 ││ │ │88.04.01-89.01.31薪資 │318000 │ ││ │ │預告工資 │10600 │ ││ │ │資遣費 │37100 │ │├──┼────┼───────────────┼────┼──────┤│十五│子○○ │88.02.01-88.03.20薪資 │43000 │ 43000 │├──┼────┼───────────────┼────┼──────┤│十六│辰○○ │88.02.01-88.03.31薪資 │83400 │ 83400 │├──┼────┼───────────────┼────┼──────┤│十七│乙○○ │88.02.01-88.03.15薪資 │37200 │ 37200 │├──┼────┼───────────────┼────┼──────┤│十八│壬○○ │88.02.01-88.02.28薪資 │54800 │ 54800 │└──┴────┴───────────────┴────┴──────┘附表三:

┌───┬─────────┬─────┬─────────────────┬─────────────┐│原 告│ 僱傭期間 │ 年資 │ 月 平 均 工 資 │ 資 遣 費 │├───┼─────────┼─────┼─────────────────┼─────────────┤│戊○ │86.06.10-89.01.31 │ 二年八月 │ 42800元×6月÷184日×30日=41869.5│41869.5×(2+8/12)=111652 │├───┼─────────┼─────┼─────────────────┼─────────────┤│丁○○│85.10.01-89.01.31 │ 三年四月 │ 82300元×6月÷184日×30日=80510.8│80510.8×(3+4/12)=268369 │├───┼─────────┼─────┼─────────────────┼─────────────┤│癸○○│87.07.15-89.01.31 │ 一年七月 │ 53326元×6月÷184日×30日=52166.7│52166.7×(1+7/12)=82597 │├───┼─────────┼─────┼─────────────────┼─────────────┤│巳○○│85.11.21-89.01.31 │ 三年三月 │ 39300元×6月÷184日×30日=38445.6│38445.6×(3+3/12)=124948 │├───┼─────────┼─────┼─────────────────┼─────────────┤│申○○│85.10.24-89.01.31 │ 三年四月 │ 31500元×6月÷184日×30日=30815.2│30815.2×(3+4/12)=102717 │├───┼─────────┼─────┼─────────────────┼─────────────┤│張恆裕│87.04.01-89.01.31 │ 一年十月 │ 69800元×6月÷184日×30日=68282.6│68282.6×(1+10/12)=125185 │├───┼─────────┼─────┼─────────────────┼─────────────┤│庚○○│86.05.01-89.01.31 │ 二年九月 │ 43300元×6月÷184日×30日=42358.6│42358.6×(2+9/12)=116486 │├───┼─────────┼─────┼─────────────────┼─────────────┤│卯○○│86.02.21-89.01.31 │ 三年 │ 29800元×6月÷184日×30日=29152.1│29152.1×3=87456 │├───┼─────────┼─────┼─────────────────┼─────────────┤│丑○○│87.11.01-89.01.31 │ 一年三月 │ 31800元×6月÷184日×30日=31108.6│31108.6×(1+3/12)=38886 │└───┴─────────┴─────┴─────────────────┴─────────────┘

裁判日期:2000-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