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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 年勞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台灣開明書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蕭壬宏律師謝國允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

裁判案由:給付酬勞
裁判日期:200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