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台灣開明書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蕭壬宏律師謝國允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裁判案由:給付酬勞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