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律師複代 理人 張美慧律師
劉韋德律師被 告 林旺松 住台北縣○○鎮○○里○○鄰○○○路○○○號
陳耀邦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巷○弄
七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代 理人 黃淑怡律師
陳志勇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