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 年勞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律師複代 理人 張美慧律師

劉韋德律師被 告 林旺松 住台北縣○○鎮○○里○○鄰○○○路○○○號

陳耀邦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巷○弄

七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代 理人 黃淑怡律師

陳志勇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

裁判日期:200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