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國貿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台灣富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承有限公司因八十八年國貿字第一號返還買賣標的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美金叁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肆角伍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