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家再字第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更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 祥 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夢姬裁判案由:更名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