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家重訴字第七號 原 告 丙○○○被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扣減遺贈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家庭法 官 林妙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B書記官 張進益裁判案由:扣減遺贈財產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