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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 年家重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家重訴字第七號

原 告 丙○○○被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扣減遺贈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上下午__時__分,在本院第__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家庭法 官 林妙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B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扣減遺贈財產
裁判日期:200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