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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 年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字第十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

趙培宏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日期:200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