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字第十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 趙培宏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佳蘋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