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榮邦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被上訴人 乙○○ 住台北市○○路○○○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退還顧問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陳邦豪法 官 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