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五二號
上 訴 人 華南花園別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邱新福
法官 蕭胤瑮法官 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日~B書記官 魏淑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五二號
上 訴 人 華南花園別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邱新福
法官 蕭胤瑮法官 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日~B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