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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 年簡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有限責任台北市退伍軍人協會員工消費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董安丹律師被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謝仲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㈠字第256號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㈠字第256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張松鈞法 官 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耀山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0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