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九十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首愈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劉坤典法 官 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