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親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羅雯齡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明華律師
文衍正律師複代理人 簡炎坤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父女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父女關係存在,是本質上屬親子關係之訴訟,自應專屬子女即原告之住所地管轄,惟本件原告住所地在台北縣土城市,依前開民事訴訟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遠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