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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3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八八號

原 告 辛○○

壬○○庚○○己○○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戊○○ 住被 告 丑 ○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被 告 子○○ 住台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癸○○ 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被 告 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查報佔有系爭土地之時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裁判日期:200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