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八八號
原 告 辛○○
壬○○庚○○己○○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戊○○ 住同被 告 丑 ○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被 告 子○○ 住台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癸○○ 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丁○○ 住同被 告 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已經合法授與代理權之證明及張鄭玉英之除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