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六八號
原 告 利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日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七樓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時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 日~B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