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王世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下室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王世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下室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