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
聲請人即吳淑珍之繼承人
王世杰王世賢王梅桂王麗美王桂霞王黛娜王俊智王維萍共同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原 告 吳昌芳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被 告 朱金墻訴訟代理人 朱李雪雲
楊進興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下室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王世杰、王世賢、王梅桂、王麗美、王桂霞、王黛娜、王俊智、王維萍為被告吳淑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被告吳淑珍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