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四六九號 原 告 黃一聖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B書記官 林春城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