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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4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四六九號

原 告 黃一聖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B書記官 林春城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