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東京現代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用部分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裁判案由:返還共用部分建物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