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一七號 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複 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二四七之二號 丁○○○共 同 陳政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被 告 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黃瓊滿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