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一七號
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複 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二四七之二號
丁○○○共 同 陳政峰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路二四七之二號兼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一七號
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複 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二四七之二號
丁○○○共 同 陳政峰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路二四七之二號兼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