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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4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五八號

原 告 香港思遠影業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被 告 三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段○○○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柳翠娟被 告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榮宗律師複 代理人 周志雯律師

林慶苗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