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八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
王偉凡 律師被 告 丙○○○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姜鈺君 律師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乙○○
吳謹斌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六號違反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丁○○與訴外人邱創濤、邱創滋涉有共同違反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