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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50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八六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住台北市○○路○段○○○號二二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湘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叁拾萬零捌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叁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柒萬叁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零叁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裁判日期:200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