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四七號 原 告 丙○○ 乙○○○○被 告 樂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