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五一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住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路○○○號
甲○○ 住台北市○○○路○段○○○號被 告 國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巷○○號兼 右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鎮○○路○○○號被 告 乙○○ 原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四樓
政德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巷○○弄○號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己○○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國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國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政德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伍萬叁仟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捌仟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新台幣柒拾捌萬伍仟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如任一項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被告給付之金額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國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民國際公司)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就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範圍內,以出具借據之方式循環動用,利率依各個借據之記載計算。如逾期清償本金或利息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嗣被告國民國際公司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止多次出具借據,借貸款項,並陸續清償,惟尚有三筆借款未依約清償,即1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借貸之九十萬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到期,繳息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八日;2八十七年七月九日借貸之三十七萬元,應於同年十二月三日到期,最後繳息日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3八十七年十月五十日借貸之五十四萬元,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到期,最後繳息日為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各筆借款利息起算點依商業習慣採算頭不算尾之計算方式,利率均如附表所示,並月計付,於到期日一次將本金清償。
(三)又因被告國民國際公司向原告申貸之授信科目為墊付國內票款,即借款人以其商易業交易所收受之遠期票據,背書轉讓於原告,作為循環借貸之還款財源,依週轉金貸款契約第七條,被告國民國際公司曾提供被告政德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政德廣告公司)簽發,金額各為一百二十六萬八千元、七十八萬五千元,票載發票日各為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並經被告國民國際公司背書之支票二紙,交付原告作為清借貸之票據,惟因被告政德廣告公司存款不足,亦未獲清償。
(四)被告等基於不同之發生原因,就清償被告國民國際公司對於原告之借款,有同一內容之給付,各被告之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即同免給付之義務,為此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授信約定書三份、週轉金貸款契約一份、借據三紙、電腦記帳查詢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二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七年度促字第四一四0八號支付命令聲請卷。理 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三份、週轉金貸款契約一份、借據三紙、電腦記帳查詢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二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提出訴狀作何答辯,依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其主張之事實為可採。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國民國際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丙○○、乙○○亦未依約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依前揭規定,被告國民國際公司、丙○○、乙○○均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又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同法第五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政德廣告公司為發票人,被告國民國際公司為背書人,原告為執票人,經原告就渠等簽發之支票提示未獲付款,依前開規定,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國民國際公司、丙○○、乙○○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被告國民國際公司、政德廣告公司基於票據法之法律關係,就清償被告國民國際公司對於原告之借款,有同一內容之給付,各被告之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即同免給付之義務,為不真正之連帶債務,從而原告各依該等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給付,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