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三八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複 代理人 朱昌勳律師被 告 汎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三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紀鎮南律師被 告 永久佳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四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