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一號
原 告 L○○
n○○辰○○申○○甲子○
甲 庚v○○U○○E○○巳○○W○○午○○甲癸○G○○甲○○s○○甲己○甲甲○k○○玄○○丁○○m○○庚○○J○○z○○A○○寅○○甲戊○j○○S○○Q○○F○○e○○○李 遠B○○d○○丑○○c○○l○○黃○○P○○癸○○I○○D○○戌○○未○○R○○子○○丙○○亥○○宙○○酉○○甲辛○i○○r○○a○○○K○○T○○戊○○V○○f○○乙○○Z○○N○○H○○Y○○辛○○己○○C○○壬○○q○○甲丁○o○○t○○O○○u○○○○○甲壬○h○○天○○y○○宇○○卯○○p○○甲乙○甲丙○M○○x○○w○○地○○李明信b○○郝緣麗X○○被 告 富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g○○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