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丁○○
癸○○辛○○○己○○丙○○庚○○壬○○○甲○○乙○○(右開原告均為反訴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被 告 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六樓法定代理人 戊○○ 住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袁保凱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