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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 年重訴字第 2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即反訴被告 丁○○

癸○○辛○○○己○○丙○○庚○○壬○○○甲○○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六法定代理人 戊○○ 住訴訟代理人 袁保凱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
裁判日期:2000-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