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八五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八五號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提起上訴,有左列事項應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折合銀元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銀元柒萬伍仟元,折合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㈡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漪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