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四0七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 簡茂發(尤信雄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律師複 代理 人 劉鈞男律師
蔡寶樺律師被 告 黃坤炎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一之三號
黃呂雪 住台北市○○街○○○巷○○號四樓黃建盛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一之二號黃琬惠 住台北市○○街○○○巷○○號四樓黃兆祥 住台北市○○路○○○巷○○號( 現所在不詳)黃新德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黃萬生 住同右被告兼黃陳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鄭黃玉里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
陳黃美惠 住台北市○○街○○○巷○○號四樓被 告 黃則成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
黃美雲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二樓黃則起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九之二號黃靖夫 住同右兼右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黃法墩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被 告 黃胡葉 住同右
黃耀芳 住同右黃正隆 住同右黃梧根 住台北市○○街○○○巷○號四樓黃培泉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黃培仁 住同右黃林茶 住同右黃炳楠 住台北市○○街○○號四樓黃萬發 住台北市○○○路○段○○巷四之十一號黃萬金 住同右黃萬國 住桃園李黃惠美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四四之一號張黃美珠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黃虎男 住台北市○○○路○○○巷○○號二樓( 現所在不詳)黃淑君 住台北縣橋市○○○街○○巷○○號三樓黃慧君 住同右黃宋乘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黃太郎 住同右黃則清 住同右黃三榮 住同右黃則成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巷○號五樓黃耕一 住台北市○○○路○段○○○號二樓黃河汕 住同右黃浩洋 住同右黃奕深 住同右黃奕鈞 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之四黃泰新 住台北市○○街○○○巷○弄○號八樓之六(現所在不詳)黃則煌 住南投黃坤城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 現所在不詳)黃信穎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二樓黃奕彰 住同右黃郁雯 住同右兼 右 一法定代理人 許秀玉 住同右被 告 黃進良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
黃則進 住台北市○○街○○○巷○○弄○號三樓黃則鋒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號二樓( 現所在不詳)程黃鶴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三樓黃鄭盡 住台北市○○○路○段○○巷四之九號黃清波 住宜蘭黃群彥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六樓黃麗華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現所在不詳)黃麗貞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黃茂松 住台北市○○○路○段○○○號被告兼黃陳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黃則培 住同右被 告 黃阿奎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右四 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灼熙律師複 代理 人 謝永誌律師被 告 黃坤堯 住台北市○○○路○段○○巷四之七號
黃祐啟 住台北市○○路○段四二五之一號十樓右二 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鴻圖律師複 代理 人 林玠民律師
謝協昌律師被 告 趙冠忠即黃陳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街○○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價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黃則培、鄭黃玉里、陳黃美惠、趙冠忠為被告黃陳寶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陳寶琴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死亡,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黃陳寶琴之繼承人為黃則培、鄭黃玉里、陳黃美惠、趙冠忠(其母趙黃玉霞為黃陳寶琴之女,於六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死亡,由其代位繼承),有卷附戶籍謄本、戶政連絡作業系統表可以證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翁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高菁菁